家贼难防 男子盗窃表兄珠宝店获刑10年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6-09-19 16:58浏览量:1442
家贼难防 男子盗窃表兄珠宝店获刑10年
 
2016-09-19 08:42: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防城港港口法院 | 作者:林芳羽 余樊
  9月18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珠宝店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刘某盗窃的对象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亲表兄。

  2012年,珠宝店店主陈某在港口区富裕路开了一家珠宝店,并聘请自己的表弟刘某担任店长负责管理店内日常事务。平日里,两人关系一直不错,陈某也对表弟刘某十分信任,即使后来刘某独立出来经营餐饮店,陈某仍会在过节期间,将珠宝店交给表弟刘某照看。

  2016年年初,两人因琐事产生嫌隙,后刘某在与珠宝店现任店长翁某的一次闲聊中得知,2016年农历春节表兄陈某不会让自己帮忙看店,心理十分不平衡。回想起这些年兢兢业业工作,换来的却是表兄的防备和不信任,刘某越发感到生气和委屈,于是便产生了盗窃珠宝店的想法。为提前制造不在场证据,在春节临近之际,刘某刻意返回福建莆田市,并告知店长翁某其已回老家过年。在自认为计划天衣无缝后,刘某便借用他人身份证乘坐飞机于2月4日凌晨悄悄潜回防城港,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珠宝店大门。因为对店内保险柜的摆放位置及存放物品比较了解,刘某很快便用铁钳、铁棒等工具将店内存放有金银饰品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了大量黄金首饰、钻石戒指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珠宝首饰总价值为711857元。庭审中,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退回赃物,并赔偿被告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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