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售前检测:对消费者“善意”的隐瞒?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7-03-27 16:01浏览量:1442
新车售前检测:对消费者“善意”的隐瞒?
 
2017-03-27 10:07: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慧媛
3月9日下午,北京三中院召开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况通报会暨第六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与会专家热议PDI检修中经营者欺诈与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郭欣欣 摄
  编者按:2017年3月15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满3周年。在过去一年中,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汽车消费过程中经营者的欺诈问题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问题,成为法官、学者以及相关经营者们热议的话题。消费者因遭遇“消费陷阱”,与汽车经营者间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梳理总结近年来受理的此类纠纷案件常见类型,分析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表现及目前的维权障碍等,以期对存在的一些潜规则进行揭露,并对消费中隐藏的风险有所警示。

  新车售前多处检修,消费者起诉获赔一倍赔偿

  2013年6月,王女士从东宝汽车公司购买宝马车一辆,价格为47.97万元。2014年3月,王女士发现车辆在2013年5月30日存在维修记录。记录显示:“本次维修,胎压已经调整到标准值;拆装右后防爆盘式轮辋;右后轮动平衡;按估价单维修左门门把手及右后轮毂;喷漆1。”王女士认为东宝公司故意隐瞒车辆被维修的事实,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东宝公司退还购车款47.97万元,按照车款的三倍赔偿王女士143.91万元以及车辆购置税费损失5万余元。

  汽车销售者东宝公司称,记录中所谓的“维修”并非维修,而是PDI检测(Pre-Delivery Inspection,即新车交付前检测),属于车辆在交付客户之前的例行检查和整备,厂家授权将车辆交付客户之前由汽车销售者进行车辆整备。案件中所谓的“维修”,包括车辆经过一段时间停放后必须定期进行的胎压、前后轮动平衡的常规检查,以及表面喷漆。

  “此种PDI检测是行业惯例,销售者不需要将上述PDI检测结果和内容告知消费者,只需要保证车辆完好,没有安全隐患,东宝公司没有隐瞒重要商品信息的故意,也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东宝公司辩称。

  经过两审法院查明,该车于2013年3月30日已经进行了一次标识为“PDI”操作,而2013年5月30日的操作标识为维修,所显示的内容为按估价单维修左门门把手及右后轮毂、喷漆等。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东宝公司隐瞒了车辆维修的信息,构成欺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为,东宝公司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认定为欺诈。理由是,第一,2013年5月30日的操作标识为维修,所显示的内容为按估价单维修左门门把手及右后轮毂、喷漆,已经超出PDI检测的范围,更符合车辆维修的特征;第二,新车在出售前的维修情况等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东宝公司明知涉诉车辆经过维修,而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出售给王女士,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选择权,故构成欺诈。考虑到王女士购车时间系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颁布之前,故应适用旧法,东宝公司退还购车款47.97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费损失5万余元以外,应依据旧法按照车辆价款的一倍赔偿王女士损失。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解释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案应适用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将增加赔偿的金额从原来的一倍,增长为三倍。”

  “维修”系PDI检测,未告知消费者存在履行瑕疵

  2015年8月,贺先生从鑫万维汽车公司购买大众牌车辆一辆,价格为22.38万元。涉诉车辆于2015年6月入库,6月底在交车前的检查中发现涉案车辆的燃油泵控制单元(继电器)出现问题并导致车辆打不着火,故于2015年7月由鑫万维公司更换燃油泵控制单元,性质为索赔,控制单元金额为472.73元,更换部件为原装,索赔结算单及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亦显示为本公司PDI操作,且相关的操作获得了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可并已录入大众汽车的专门系统。贺先生认为,鑫万维公司故意隐瞒车辆被维修的事实,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退还车款、支付车款三倍的赔偿金并赔偿车辆购置税费等损失。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鑫万维公司隐瞒了车辆继电器存在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故支持了贺先生的诉讼请求。

  鑫万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提出PDI信息系行业惯例,无需告知消费者,亦不会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通过PDI程序对车辆进行售前检测并在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处维修或者更换部件,如果被认定为欺诈行为,会对汽车行业带来颠覆性影响,非常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及公共安全。” 鑫万维公司在二审中表示。

  对于鑫万维公司隐瞒PDI信息一案,北京三中院认为,燃油泵控制单元影响车辆的启动功能,鑫万维公司的PDI操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该事实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鑫万维公司侵害了贺先生的知情权,然而,鑫万维公司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并更换了燃油泵控制单元,其未主动告知贺先生相关信息属于其认识错误的问题,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但鑫万维公司存在履行瑕疵,侵害了贺先生的知情权,综合考量车辆的价格、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消费者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酌定鑫万维公司赔偿贺先生6万元。

  “对于此类案件,既要考虑到经营者的主观恶性,也需要考虑到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还要根据PDI操作对车辆功能、外观的影响来认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否构成欺诈。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时,如何确定消费者的损失,都是需要个案衡量的问题。这对法官对个案的把握是很大的挑战。”该案主审法官张海洋如是说。

  关于上述两个案件的区别,侯军表示:“宝马车一案,从车辆维修情况及记录上来看,应当属于维修而非PDI检修,经营者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检修系由厂家授权进行的例行售前检测;而大众车案件中,经营者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进行的是PDI检修操作。”

  “该操作行为是厂商授权的例行检测,还是销售者自行进行的维修,是认定是否为PDI的核心和关键。”侯军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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