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被盗播案宣判 被告被判赔偿606万元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7-05-19 17:10浏览量:1442
《中国好声音》被盗播案宣判
被告被判赔偿606万元
2017-05-19 08:45: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谷菲菲
  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涉及知名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暴风网站上播放“好声音”第三季前六期节目,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计606万元。

  据了解,该系列案件系该院在著作权案件中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

  原告腾讯公司起诉称,其依法拥有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暴风网站上播放该节目前六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腾讯公司提起诉讼,六期节目立案6件,每案主张200万元经济损失,6案索赔总金额达到1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该节目于2014年7月25日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在节目开播前后,腾讯公司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每周逐期向暴风公司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暴风公司依然在其网站上播出《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前六期节目。

  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极高的商业价值。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暴风影音网站知名度高,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中投放了广告,可以推断出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据此,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单期节目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全额支持计1万元,每案赔偿数额为101万元,六期节目即6起案件共计6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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