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公园黑天鹅下锅 “吃货”因盗窃罪获刑罚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7-09-18 16:51浏览量:1442
偷走公园黑天鹅下锅 “吃货”因盗窃罪获刑罚
 
2017-09-16 11:17: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超
  上海市徐家汇公园可爱的黑天鹅竟成了下酒菜!9月14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予以发还公园方。

  今年4月20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等人至徐家汇公园湖中捉鱼,因见保安巡逻而准备离开时,周某在湖岸边伺机窃得一只该公园饲养的黑天鹅逃离现场。黑天鹅在被周某携带回其暂住处过程中死亡,后被周某烹饪食用及抛弃。

  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被告人周某。4月25日,周某按照公安人员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按照程序,于5月5日委托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上海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涉案黑天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涉案黑天鹅不属于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范围。同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涉案黑天鹅也不在附录之中。最终,鉴定结论认为涉案黑天鹅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物价部门的认定结论,按照市场法参照物品市场价格估算,最终得出该黑天鹅价值人民币1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朱锡伟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黑天鹅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发之后,曾有报道指出黑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此,公安机关提交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根据鉴定结论以及查阅相关法律、公约,黑天鹅并不在列。因此,本案无法依据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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