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不顺眼挑事 故意伤害他人领刑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7-10-27 16:37浏览量:1442
看人不顺眼挑事 故意伤害他人领刑
 
2017-10-27 10:50:46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四人在江西省进贤县某网吧玩时,赵某因看高某不顺眼遂打其几巴掌,结果引起纠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因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四人在进贤县某网吧玩时,赵某因看高某不顺眼遂打了几巴掌。高某不服气,打电话找来乐某,乐某又联系到被害人周某和江某等人,众人一起来到某网吧找到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高某要赵某道歉,赵不同意,双方便说到网吧楼下谈,后发生冲突、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拿出匕首、钱某拿出电棍,高某等人看到后逃离,被害人周某被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围住。赵某、孙某对周某拳打脚踢,钱某用电棍打,李某用匕首捅伤周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之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进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时,三被告人均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同时,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对较小,庭审时,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可对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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