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4 15:14:41
宁波一男子多次在福建霞浦实施诈骗行为,最终被捕并获刑。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被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万元,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霞浦县向张某某、叶某某谎称其有承包霞浦县某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并以投资稳赚等利诱,分别骗取张某某、叶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5万元,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他处。2013年10月底,被告人陈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匿。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未给予被害人张某某、叶某某任何分红。2013年9月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霞浦县向陈某某、黄某某谎称可帮忙办理霞浦某眼镜厂的消防验收手续,先后两次骗取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1万元、骗取黄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未办理任何消防验收手续。2013年10月底,被告人陈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匿。
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某银行营业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