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8 15:39: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凤玲 彭启荣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江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金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在江西省进贤县城网吧与熊某因争座而发生争执,被熊某用匕首背部敲打了几下头部,熊某的朋友暨被害人徐某在一旁劝架,后熊某跑出网吧,江某向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甲派出所报案。之后,被告人江某、金某驾车在县城各网吧搜寻熊某并于当日18时许在县城发现了被害人徐某及与徐同行的被害人周某,被告人江某、金某迁怒于被害人徐某,江某手持甩棍、金某手持电棍先行对徐某进行殴打,周某见状欲动手阻止俩被告人对徐某行凶,也一同遭俩被告人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害人徐某被被告人金某用电棍击中唇部致数颗牙齿断折、满嘴是血,俩被告人见状作罢。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因本案被殴(钝性暴力)致牙齿脱落2枚、牙折1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因本案被殴(钝性暴力)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属轻微伤。俩被告人作案后,被告人金某的妻弟王某先行电话通知几位特巡警到场,声称找到了当日下午殴打江某之人,民警遂将俩被害人送至进贤县公安局甲派出所,江某与金某当时自称会自行前往甲派出所,因属地管辖原因,俩被害人又被民警移交至进贤县公安局乙派出所,乙派出所民警询问案情之后,遂电话通知江某到所接受调查,江某于当晚自行到所接受调查并电话通知金某到乙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金某自行到所接受调查。俩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徐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向被害人周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俩被害人对俩被告人均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俩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金某因江某与他人之间的争斗迁怒于在旁劝架的被害人徐某并殃及于与案件起因毫无瓜葛的被害人周某,而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俩被害人以发泄情绪,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俩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虽不完全相当但均对俩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均系主犯,作为主犯的被告人江某虽可视为自动投案,但其归案后为减轻同案人金某等人的罪责,在初始供述中却不如实叙述金某等人的罪行,故其罪后情节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其最终能如实坦白本人及同案人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基本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人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俩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代为向俩被害人赔付了合理经济损失、取得俩被害人谅解,均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