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9时,房山法院召开“因饮酒发生意外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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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自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召开“涉酒后致伤引发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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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亲朋好友、同事同学相聚“不醉不归”或“一醉方休”可谓司空见惯,酒桌上劝酒导致饮酒人出事,饮酒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宴请人未将酒醉者安全送到家的事情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系列法律纠纷。[09: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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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坊间因饮酒引发的法律纠纷非常多,许多意外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饮酒人或者共同饮酒人没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酿成悲剧,对簿公堂。此次通报会旨在梳理在饮酒中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存在的法律过错,以案释法,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0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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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参加此次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北京晚报、法制晚报、新京报、房山报、房山电视台、首都政法综治网等多家媒体,房山法院长阳法庭庭长王保新、副庭长冯永良参加此次发布会,我院新闻办主任、政治处副主任陈军主持此次通报会并发布典型案例。[0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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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新闻媒体及与会人员已经准备就绪,发布会马上开始。[09: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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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新闻媒体朋友能够参加我院召开的涉酒后致伤引发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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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欢迎我院长阳法庭庭长王保新、副庭长冯永良两位法官及在座的媒体朋友们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首都政法综治网、我院官方微博@北京房山法院将对本次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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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在聚会中互相祝酒或劝酒系中国传统的礼节,而日常生活中,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又成为亟需抵制的陋习。喝酒陋习已经在社会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同时也对喝酒人、陪酒人的身体健康、人际关系带来了威胁。为此,本院对近五年的审理的有关饮酒后致伤引发纠纷等相关案件进行调研。据统计,房山法院2010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共审结了涉及喝酒致伤案件590件,其中喝酒致他人受伤、死亡案件412件,所占比例为69.83%;喝酒致自身受伤案件178件,所占比例为30.17%。其中酒后自己受伤诉至法院要求他人赔偿的案件往往备受公众和媒体关注,该类型案件主要以调解撤诉为主,其中判决案件45件。以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类,即要求同饮者承担责任的案件50件,此类案件所占比例为28%;要求组织者承担责任的案件53件,此类案件占30%;要求餐饮经营场所承担责任的案件5件,此类案件占3%;要求同驾车人承担责任的案件70件,此类案件占39%。下面针对以上各类案件选取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饮酒时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有效避免无故遭致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希望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饮酒风气。下面将按照此分类对案例进行一一说明:[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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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案例一】酒后驾车撞树死亡 要求同饮者赔偿获支持【案情概要】被告杨某与受害人张某系朋友,二人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2014年8月,张某受被告杨某邀约去喝酒。被告杨某知晓张某开车前往,在饮酒期间未对张某喝酒行为进行劝阻。在聚会结束后,张某驾车离开饭店,杨某也未进行有效劝阻,最终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回家,在路途中撞树死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未尽到劝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张某家属2万元损失。[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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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杨某是否应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应成为社会中亟需弘扬的饮酒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作出了更加严厉的惩罚规定。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现象亦进行了大量报道。在新的形势下,在明知对方驾车的情形下,不仅应当避免出现劝酒的行为,同饮者更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到劝阻义务,以避免出现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的情形。若存在劝酒或未尽到最基本的劝阻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09: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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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酒后自驾致自身受伤或死亡,同饮者应尽到基本的劝阻和注意义务。本案中,综合被告杨某在房山交通支队及在法院的陈述,并结合他人证言,可以认定,受害人张某喝酒之后,一人驾车离开,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被告杨某明知张某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在张某饮酒后,应对其醉酒后驾车行为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劝阻义务。作为张某的朋友虽在张某饮酒时进行了劝阻,杨某在张某饮酒后不知张某何时驾车离开,可见杨某对张某酒后驾车离开未进行有效阻止,未尽到劝诫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故应对张某醉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后驾车且未系安全带,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最终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及杨某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杨某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同饮者,我们的基本注意义务是尽到最基本的劝阻和警示,通知酒驾者的家属或尽力为其找代驾。作为法律实施者,我们也不能过分加大同饮者的义务,造成法律的强人所难。[09:12:55] -
[陈军]:【案例二】少年酒后骑摩托车致伤,诉聚会组织者索赔偿【案情概要】2013年6月份,小贾16岁生日,小贾父母为小贾准备了一次同学生日聚会,小林也受邀参加了聚会。在聚会期间,小贾父母向小林同学敬了酒。聚会后,同学们约好参加歌唱会,不料小林骑着摩托车去的路途中摔伤,花费4万元医药费。小林认为小贾父母组织了此次聚会,而且在聚会期间不但未阻止喝酒还向其敬酒,导致其骑摩托车时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而致摔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贾父母明知小林饮酒还放任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小贾父母赔偿小林损失8千元。[09: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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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贾父母作为生日聚会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参加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贾父母在聚会期间向小林敬酒后,明知其饮酒还放任其酒后骑摩托车参加歌唱会,小贾父母对小林的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09: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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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法官提示】组织聚会,需对参与人尽到更高的劝阻义务。作为聚会、宴会、活动的组织者有保障活动参与人安全的义务,对活动参与人的安全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作为组织者,应当对组织的活动的安全性有预见能力,明知他人驾车前往参与活动,还积极对他人进行劝酒,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参与人安全,此种情况下组织者对参与者人身受伤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组织者,我们不仅需要保障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同时也需对参与人某些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尽到更高的劝阻义务。[09: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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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案例三】饮酒后驾车受伤,要求餐饮公司赔偿[09: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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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案情概要】李某和王某相约在某餐饮公司洽谈业务。两人到餐厅后,发现该餐厅近期推出自酿葡萄酒。于是两人喝酒兴致起,点了一瓶该餐厅特色葡萄酒。两人酒后,原本想找人代驾,但李某心想周六晚上郊区应该不会有交警,于是还是坚持自行驾车回家。不料在回家路途中,因酒劲起,一时恍惚将车开进了水槽中,致身体受伤。于是李某将该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认为餐饮场所作为公共场所和喝酒聚会的组织者,应该尽到对“不能酒后驾车”的提醒义务,该餐饮公司不但没有尽到警示义务,而且明知顾客驾车前往就餐还故意推销酒,是对顾客酒驾存在故意唆使的行为,应当对顾客因酒驾致伤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09: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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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裁判要点】行为人因过错致他人受伤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餐饮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李某的行为,餐饮公司出售酒的行为与李某受伤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李某酒驾致伤不存在过错。同时亦未有法律规定推定餐饮公司对李某酒驾受伤有过错。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完全的意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而不能将自己的过错强加于他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09: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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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法官提示】餐饮公司出售酒与顾客酒驾受伤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因果关系,餐饮公司对顾客酒驾的行为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是,餐饮公司向为未成年人出售酒而致未成年人受伤的,餐饮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的位置予以明示,并规定针对未成年人购买酒,商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购买人出示身份证。为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法律加大了对餐饮公司向未成年出售酒类的责任和限制。因此餐饮公司一旦向未成年出售酒类,致未成年受伤,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餐饮公司向顾客出售酒类商品,并对顾客饮酒致伤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区分顾客的身份系成年或未成年,不能一概判令有责或无责。[09: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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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案例四】搭乘同饮者车辆出车祸,起诉驾驶人索赔偿[ 陈军]:【案情概要】2014年1月,王某与一群人喝酒,正好林某赶上喝酒聚会,于是王某、林某以及几个朋友一同喝酒。酒后,林某自觉清醒,也自认为在郊区不用担心交警查酒驾,于是开车回家。此时王某与林某顺道,便要求搭乘林某的车回家。不料林某却在路途中撞在道路东侧限高立柱上,造成王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通管理局调查,确认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受害人王某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该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林某赔偿王某家属65%的赔偿责任。[0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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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裁判要点】此次交通事故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因此王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应由林某进行赔偿。但事发前王某明知林某与其一同饮酒,还免费搭乘林某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09: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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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法官提示】搭乘同饮者车辆致伤,自身责任难推卸。现实生活中,我们有好多人觉得喝一点酒驾驶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只要能避免被交警处罚即可,对酒驾存在很大的侥幸心理。我们作为酒驾司机的朋友理应当做到劝阻,更不应当搭乘酒驾司机的车辆,这是对自己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当拒绝酒驾,更要拒绝搭乘酒驾车辆,这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种尊重,对自己生命身体健康的负责,更是对社会法律的尊重。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他人酒驾,还搭乘车辆,造成身体受伤甚至死亡,受害人自身是存在过错的,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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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以上是对近5年来本院审理的饮酒致自身受伤要求他人赔偿的典型案例的总结,今后若出现具有典型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本院会继续予以通报。以上是我们今天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感谢大家聆听。针对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现场媒体朋友有什么问题可以向我院长阳法庭两位法官进行提问。[0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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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想问一下冯法官,你办理的案件中因为劝酒被索赔,大概赔偿多少?[ 冯永良]:大概是20%的赔偿比例,具体数额要根据原告的伤情、损失来计算。[09: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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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相关案件?[ 冯永良]:是的,例如我们第二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父母没有阻止原告饮酒还劝酒。[09: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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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欢迎大家参加。谢谢。[09: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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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的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长阳法庭两位法官的参与,感谢各位媒体的聆听,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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