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公开审理新疆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判决涉案公司立即停止损害公益林行为并赔偿70余万元
2018-01-02 09:37: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2017年1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了被告单位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雷发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这是新疆首起以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生态环境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王雷发从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海依苏村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转让的形式,取得168亩承包草场,该地块位于国家公益林用地范围内,2005年由新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2012年2月,王雷发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雷发,工商核准登记为从事免烧砖、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砂石料销售。随后,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未依法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该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等设施,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直至2017年5月。
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土地为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权属为国家所有,破坏公益林面积共计88.51亩。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损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破坏,土地修复费用为7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雷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进行非法采砂,造成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王雷发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雷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新源县雷发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为;十日之内赔偿土地修复费用70.81152万元。
■法官说法■
伊犁州分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洪流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他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彰显了党对人民美好生活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庄严承诺。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公开审理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2017年11月初,伊犁州分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建设天蓝、水清、地绿的美丽伊犁筑牢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