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林地办砖厂 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8-01-08 16:39浏览量:1442
侵占林地办砖厂 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
 
2018-01-08 14:5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潘彦军 席秋冰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何乙、何甲与李某和宁远县冷水镇某村村委会签订了租山合同,计划在该村“启疑山”山场开办砖厂。后三人出资成立了宁远县某有限公司(后改名为“某环保建材厂”),2015年7月份,被告人何乙、何甲明知“启疑山”山场是公益林地,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仍施工建设,无证采伐省级公益林,生产粘土砖进行销售,致使山场的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冷水镇某村“启疑山”山场被占用的公益林面积为22.0亩。

  案发后,被告人何甲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何乙被抓获归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何甲、何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二人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甲、何乙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何甲系自首,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主动交纳罚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乙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纳罚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何甲、何乙犯罪情节较轻,真诚悔罪,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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