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4 15:21:09
男子滕某为盗窃方便,特租赁一辆轿车寻找作案目标,入户盗窃三次,其中一次只窃取了他人身份证,最终被抓获。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两条“普皖”香烟、二代公民身份证一张,返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滕某与舒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皖某号红色轿车。同年4月26日, 被告人驾驶该轿车至舒城县干汊河镇某村民组,撬开被害人张某和家门锁后入室,窃得“黄山”牌普皖香烟两条。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滕强驾驶该轿车至舒城县百神庙镇某村民组,撬开被害人戴某家门锁后入室,在卧室内窃得被害人戴某的二代公民身份证一张。2017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滕某驾驶皖该轿车至舒城县千人桥镇某村民组,利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被害人汪某家门锁后入室,在卧室内窃得vivo牌手机一部及黄金项链一条,后被中途回到家中的被害人汪某发现,被告人立即逃跑,被害人随即呼喊“抓小偷”,被害人亲属听到后追撵被告人并报警,且在一村通公路路口将被告人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2017年6月15日,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对被害人汪某家被盗的vivo牌手机及黄金项链进行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为人民币6870元。
另查明,被告人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被行政拘留14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舒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9日将vivo手机、黄金项链发还被害人汪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某入户盗窃且二年内三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滕某被被害人亲属抓获送至公安机关,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盗窃的赃物被追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