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教师资格考试作弊 1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8-02-05 16:21浏览量:1442
组织教师资格考试作弊 1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8-02-05 15:40:09
     中国法院网讯 (王奉帅)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1等10人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进行宣判,李某等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试题罪,分别并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房山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佟某、马某,被告人李某2伙同徐某、崔某、李某3利用作弊器材,分别组织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良乡某中学及北京市昌平区某大学等考点中30余名考生,在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接北京市公安局移交线索后,于2017年3月11日考试当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师范大学附属某中学等教师资格考试考场内将张某等考生查获。

  2017年1月,李某1指使被告人苏某为其拍摄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题并在考试过程中传出,后李某1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苏某支付人民币7000元。2017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苏某指使被告人丁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学教学楼408考场内用微型照相机将考试试题拍出,交给在考场卫生间内等待的被告人郭某。因考场内手机信号被屏蔽,照片无法传送,被告人郭某将装有试题照片的存储卡带出考场交给被告人苏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徐某、佟某、崔某、李某3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和帮助,其行为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苏某、丁某、郭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试题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李某1、徐某、佟某、苏某、丁某、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2、崔某、李某3、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丁某、郭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2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佟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崔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3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所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苏某犯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本案系房山法院受理的首例被告人涉嫌非法出售试题罪案件,第二例被告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该案的审判对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公平考试的权利,打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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