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越南籍妇女受雇走私贩毒情况突出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6-25 09:27浏览量:1442
 
广西防城港:越南籍妇女受雇走私贩毒情况突出
 
2015-06-24 08:02: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吴凰汇
图为越南籍被告人范琼花(左一)、陈氏兰听到判决结果后泪洒法庭。 吴凰汇 摄
  6月2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对15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

  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一起走私毒品案件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琼花和被告人陈氏兰都是越南女子。2012年8月的一天,范琼花向陈氏兰提议一起从越南河内带两个行李箱到中国广州,并称到广州后陈氏兰会得到1600美元的报酬,陈氏兰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两人在越南河内市从两名黑人妇女手中接到装有毒品的两个行李箱和1000美元的路费,准备将行李箱带到中国广州交货。8月14日凌晨,两人带行李箱到达越南芒街市,范琼花雇请一名男子将她们所携带的两个行李箱绕过口岸带到中国东兴市,范琼花、陈氏兰则于当日上午8时许持护照从东兴口岸进入中国东兴市。在东兴市接到两个行李箱后,范琼花用400美元与他人兑换了2500元人民币,随后与陈氏兰带着行李箱乘坐城市小巴到东兴汽车总站,将两个行李箱放上一辆大客车,准备运输至广州市。

  当日12时30分,范琼花、陈氏兰在该车上被民警查获,从其所携带的两个行李箱中查出疑似毒品14块,净重17971.5克,并从范琼花身上缴获900美元及人民币2500元。经检验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琼花、陈氏兰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范琼花提出犯意,负责路途开支,雇人将毒品绕关走私入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氏兰受范琼花指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范琼花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氏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结束后,随即召开了防城港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通报了近五年来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

  据了解,近年来,防城港市毒品犯罪呈高发态势,涉案毒品种类不断增多,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急剧增加,越南籍女被告人受雇佣走私、运输海洛因的情况突出,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加大。面对严峻的禁毒形势,全市两级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4年,防城港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毒品犯罪案件847件,1048名涉毒被告人受到刑法严厉惩罚,其中外国人33人(含国籍不明3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人数为304人,重刑率为29%,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

  当天,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防城港中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唐宇文、唐秋贩卖毒品1001.6克,最终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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