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获刑10年罚金1万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6-26 10:15浏览量:1442
 6月25日上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严红妹非法行医罪一案。本案由该院副院长崔永峰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严红妹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家中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4年9月24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严红妹为患者任某输液,后任某感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系在输液过程中过敏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严红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总计2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红妹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严红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严红妹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判决结果宣布后,被告人严红妹一下子瘫坐在地,悔恨流泪。但是再多的眼泪也无法挽回因她而逝去的一条生命......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去有资质的诊所就医,切忌贪便宜图省事去无行医资格的“黑诊所”就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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