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一“黑老大”犯8种罪被判二十五年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8-12-04 16:57浏览量:1442
广西北海一“黑老大”犯8种罪被判二十五年
 
2018-12-04 09:39: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唐琦
  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绍光等2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绍光、杨绍明先后纠集、招揽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非法采矿、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至2015年间,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达1376298元;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进行所谓的“谈判”,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绍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杨绍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其余20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等被分别处以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至三十二万元不等。1名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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