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起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8-12-13 16:28浏览量:1442
天津首起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5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8-12-13 09:27: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玉萍 李小芳
  12月11日,天津市首起公开审理的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环境污染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津南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天津市福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为该公司处理化学废液。被告人王某将以上废酸液交由被告人肖某进行处理,被告人肖某伙同其妻被告人张某将部分废酸液分别运输至被告人韩某、孟某处理。韩、孟二人随意堆放、丢弃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近30万元的污染治理费用。

  案发后,崔某、王某、孟某、韩某、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肖某、韩某、张某赔偿以上全部治理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

  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肖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还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孟某、韩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丢弃、堆放未经处理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

  综上,津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孟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189612.88元;被告人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104743.74元;被告人王某、肖某、张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天津市福瑞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294356.62元环境污染治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此外,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处理危险废物相关行业,期限为三年。

  津南区以及各镇、开发区、农业园区的部分同志、津南区涉酸企业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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