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袁州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案 92人获刑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9-09-20 14:42浏览量:1442
宜春袁州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案 92人获刑
 
2019-09-20 08:37: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万春
 

  9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陆某等9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陆某等14名被告人九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78名被告人一年十一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始,陆某、黄某、李某、周某、蔡某等人,先后加入湖南省长沙市的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非法传销组织分支,积极在长沙地区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18年8月,该分支全体人员迁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继续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沈某(另案处理)、陆某、黄某、李某为首要分子、其他11人为骨干成员、剩余78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了达到发展成员、聚敛钱财的目的,通过看管、出门跟随、反锁房门等方法,对先后不同时间来到该传销组织的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查,2011年至2013年间,该传销组织打着“天津天狮”的名义,以男女交友、介绍工作等为由,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组织窝点,再实施非法拘禁,尔后通过上课洗脑等方式,让他人以2800元/套的价格购买“产品”(实际没有获得产品实物),加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共分为五个层级进行管理,组织严密,发展迅速,在位于袁州城区的十余处窝点内,经常不定期开会讨论传销组织的具体事宜。在传销窝点内,被告人各司其职进行传销活动,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并先后非法拘禁了10名被害人,其中最长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左右。

  2018年12月11日,上述传销组织在袁州区某酒店召开晋升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有89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7日,陆某在广西南宁市一小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1月7日,黄某主动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古河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陆某处扣押现金477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Jeep汽车一辆;从李某处扣押现金900元、银行卡六张及手机二部。被告人李某萍退赃款127235元、被告人黄某退赃款50000元,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等1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数额达3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以数罪并罚。

  其余78名被告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陆某、李某、黄某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仍然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陆某等36人非法拘禁次数达二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李某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有二被告人已退赃127235元和50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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