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李登勇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9-12-06 15:49浏览量:1442
涉及13项罪名 非法所得达1600余万

山西朔州李登勇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9-12-06 09:26: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国华
 

  12月3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登勇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李登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该案被告人共23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等13项罪名,其中12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登勇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晰。该组织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非法所得数额达1600余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为确立、维护组织的势力、影响和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有组织犯罪10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多名被害人重伤、轻伤,对矿产、土地资源及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该组织在当地已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登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侠、张亮等其他1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被告人李润河、丰鹏等11名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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