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获刑罚 还"赔"补偿性放流鱼苗6万余尾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20-09-11 12:56浏览量:1442

非法电鱼获刑罚 还"赔"补偿性放流鱼苗6万余尾

 
2020-09-11 09:03:11
 

  中国法院网讯(朱慧萍)禁渔期内,在禁渔区长时间、多次以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二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9月10日,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在案发地合江县先市镇,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合江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合江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当庭宣判,不仅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刑罚,还就其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行为,依法判令二被告人在赤水河流域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鱼苗6万余尾,以修复渔业生态。

  据悉,该案是合江县首例法检“两长”到案发地巡回审理、同庭履职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就地审理,以审代教,切实给一方百姓上了一堂尤为重要的环保法治课。

  赤水河流域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2017年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以来,胡勇、胡乃中明知该流域是禁渔区并设定了为期十年的禁渔期,仍长时间、多次利用自行申办的木质自用船,在赤水河流域以电击方式捕捞野生鱼。2019年11月14日,二人在赤水河流域先市镇大码头附近水域进行电击捕捞时,经群众举报,一人被现场抓获,并查获非法捕获的野生鱼类2.8252千克,同日,另一人投案自首。   

  经合江县水产品渔政局评估,被告人胡勇和胡乃中的电击非法捕捞行为,已对赤水河流域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巡回审理现场,合江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二人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二人采取的电捕鱼行为属于毁灭性作业,不仅造成电极所到之处的大鱼小鱼被电死,即使未被电死,被击晕鱼的性腺会被电流损害,丧失繁殖能力,直接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同时,电击捕捞方式还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或者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从而严重影响到渔业资源的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勇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胡乃中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令二被告人在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购买中华倒刺鲃,规格大于20厘米的11.3千克、规格大于5厘米的61275尾,在赤水河中放流,没收作案工具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愿意依法进行增殖放流。庭审结束后,二被告人通过其家属积极参与,自行购买鱼苗6万余尾,并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的监督协助下,当即在赤水河流域放流。

  当天,当地群众、县级相关部门及村社干部代表等13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还邀请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监督。同时,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吸引近6000网友围观。庭审后,法院干警还在当地进行了保护生态环境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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