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2014年9月11日,李某到日照某科技公司从事轴向目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春节前,公司擅自以李某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为由,在未向李某出具任何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的情况下,拒绝李某继续进公司工作。李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仅从实体方面看缺乏合法的解除事实和理由,而且在程序上亦未通知工会。并且,科技公司辞退李某后,也没有履行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相关的后合同义务。故科技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及赔偿金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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