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院审结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21-01-08 14:30浏览量:1442
绍兴中院审结涉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浙江消保委与7名被告达成退一赔三的调解协议
2021-01-08 14:07: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杨敏儿
 

  近日,在经过三十日的公告期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正式审结由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浙江消保委)提起的首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浙江消保委与涉案的7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7名被告共同履行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1月,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某某等人未经强生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以及储存假冒强生公司注册商标的婴儿润肤油。截至被抓捕之日,杨某某等人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润肤油销售额共计56万余元。经鉴定,该婴儿润肤油属于侵犯强生(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0年4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杨某某等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

  2020年11月,在接到线索后,浙江消保委向绍兴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杨某某等7名被告退还销售款56万余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同时请求判决7名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11月26日,绍兴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还案涉商品销售款563906.6元,并按电商平台实际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共计1691719.8元,合计总金额为2255626.4元。同时,7名被告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经过三十日的公告期后,绍兴中院正式出具调解书。

  法官说法

  适格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本案7名被告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单瓶金额较小的润肤油,如果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维权成本较大,故根据法律规定,浙江省消保委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本次公益诉讼,本案最终也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维护了涉及未成年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了惩戒,各被告也积极悔过,达到了惩罚与教育并举的良好效果。

 


安朗律师网

安朗律师所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均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已有11492人咨询

联系我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201-1205
电话:010-63350668
邮箱:alonglawyer@163.com
网址:http://www.anlanglaw.com
微信帐号:ANLA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