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某二手车经营者被判退款并赔偿损失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21-03-19 12:03浏览量:1442
经营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侵权
温州鹿城某二手车经营者被判退款并赔偿损失
 
2021-03-19 08:59: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鹿萱
 

  购买二手车虽然经济实惠,却存在一定的风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从事二手车买卖的郑某因侵害了薛先生的知情权,不仅要退还购车款,还要赔偿损失。

  2019年8月开始,郑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车辆出售信息。2020年4月26日,薛先生联系郑某,双方通过微信协商购买一辆价格在11万至12万之间、车况良好的二手车,薛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定金5000元。

  两日后,郑某通过微信联络薛先生告知已经找到车源,并保证车辆无碰撞,发动机变速箱无大修,无泡水无火烧等,车辆公里数3.2万公里。双方在微信中约定车款11.6万元,而后,薛先生支付车款。同年5月12日,郑某将车辆过户到薛先生名下,薛先生领取了新车牌,办理投保车险。交付车辆时,薛先生发现了“异样”:这辆二手车曾于2020年3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为全损车,维修费6.78万元,实际行驶公里数在2020年1月15日就达到了8.4万余公里。

  2020年9月16日,薛先生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还要求赔偿保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某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交易的标的物的真实情况。由于其非原车主,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郑某故意告知薛先生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难以认定其构成欺诈,故不能支持薛先生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请求。虽不构成欺诈,但郑某未履行二手车经营者相应的如实告知标的物真实情况的义务,导致薛先生主观上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错误认识,对车辆状况产生了重大误解,从而作出了以11.6万元价格购买车辆的决断,侵害了薛先生对涉案车辆品质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鉴于薛先生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在交易活动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被告郑某需赔偿。

  综上,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某返还薛先生购车款11.6万元,赔偿手续费损失、公证费损失、经济损失合计1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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