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中院判决全市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21-06-08 12:33浏览量:1442
聊城中院判决全市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06-07 15:07:32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毁坏基本农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某、路某某等17名被告对毁坏的耕地限期复垦修复,或承担土地复垦费。据悉,这是全市法院判决的首例耕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10月27日,被告路某某与本村村民王某某等16人签订书面协议,以土地整平的名义取土。王某某等人分别将自家耕地上的土卖给路某某。同年10月至12月,路某某将上述村民共计26.8余亩基本农田上的土,转卖给青岛某工程公司用于高速公路土方建设。经鉴定,上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涉案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涉案土地的治理与复垦费用需15.5万余元。

  2019年10月,路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但受破坏的农用地一直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状态。2020年6月8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等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为谋取经济利益,同意路某某在耕地中取土,造成耕地的破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路某某为谋取经济利益,联系本村村民在耕地中取土转卖,破坏耕地,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与各土地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进行复垦,不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承担土地复垦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鉴于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等16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各自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被告应于土地复垦期满或复垦验收不合格之日起十日内,各自承担4043元至21025元的土地复垦费用。被告路某某对上述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谁毁损,谁复垦。”毁坏耕地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被毁坏土地的修复义务。

  该案的判决对于农村存在的毁坏耕地、乱占耕地等违法现象,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对提高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具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聊城中院将会同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案耕地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毁坏的农田恢复种植条件。

 

 

安朗律师网

安朗律师所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均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已有11492人咨询

联系我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201-1205
电话:010-63350668
邮箱:alonglawyer@163.com
网址:http://www.anlanglaw.com
微信帐号:ANLA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