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赔偿价过低 漏算项目仍应赔
2014年11月24日17时许,赵武驾驶三轮摩托车因刹车故障驶入水沟,将行人刘海茵撞伤,造成其左腿骨折。事后,刘海茵被送医院治疗。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海茵不负责任。
经协商,赵武与刘海茵达成赔偿协议,赵武赔偿刘海茵医药费3000元,刘海茵不再追究赵武任何责任。然而,刘海茵因病情需要累计住院24天,共花费医药费1.5万元,出院后休息了1个月。由此,刘海茵认为最初签订的赔偿协议对自己并不公平,遂要求赵武再次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万元。双方为此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令赵武赔偿刘海茵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确认有效。赵武辩称协议约定自己履行协议后,刘海茵不能再追究自己任何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刘海茵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协议明确赔偿医药费3000元,现刘海茵提出的诉请与原协议并无矛盾之处。而是由于刘海茵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导致没有将可能出现的受伤严重程度等因素考虑在内,以致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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