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7 09:0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深圳某投资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同时申请对被告价值1.5亿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为保障双方权益、推进案件解决,法官经与原告确认,仅对被告账号实施1.5亿元额度冻结,并对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销户等限制属性。案件审理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通过股票交易将获得的款项支付给原告。鉴于直接解除股票冻结会给保全资金的去向带来不确定性,经与当事人及证券公司反复沟通,法官决定采取“分段解封”的新形式:即在原冻结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后解除原1.5亿元的冻结,并仅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通过“一封一解”使被告获得0.5亿元的操作空间,在盘活资金的同时又合理控制了风险。在原告确认收到0.5亿元后,再次冻结0.4亿元并解除1亿元的冻结,以此类推直至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历时三天完成解封,案件也顺利解决。
【主审法官说】
本案难点是如何实现有价证券价值执行效益最大化的问题。我们认为,执行效率最大化的考量,不仅要把申请执行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内涵,还要兼顾到被执行人利益和股票投资人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才能真正让我们的善意文明执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能动执行是能动司法的一部分,执行权同样需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否则就会跑偏走样。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动执行,就是要把当事人的利益置于我们法院的“方便”之前考虑。
实现执行目的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利益,是评判执行工作好坏的标准。因此,能动执行的出发点是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不是“方便”我们法院。本案通过分段解封被执行人价值1.5亿元的财产,最终帮助双方当事人最大化盘活资金,实现了原、被告双赢的局面,纠纷得到了实质性解决。过程虽繁琐,“麻烦”了我们,但充分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能动执行,就是要把当事人的利益置于市场和社会之内考量。
每位当事人都是市场交易或社会生活的主体,执行理念和措施不能机械僵化,要把当事人的利益置于市场和社会之内考量,否则本案就无法实现股票价值的最大化。考虑到本案如采取常规强制措施对被告股票强行变现,将导致被告被强行平仓,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同时原告的胜诉权益也无法实现,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我们在本案的执行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谦让出部分的执行刚性让渡给当事人自治,最终选择了“分段解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能动执行,就是要把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和案涉其他利益方的利益通盘考量,不断丰富强制执行措施手段。
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但执行工作对各方影响重大,必须通盘考量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和案涉其他利益方的利益。这就要求法院要与时俱进,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变化不断创新强制执行措施手段,为善意文明执行提供装备精良丰富的“工具箱”。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