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上访被控“寻滋”罪的深层隐患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11-19 10:59浏览量:1442
农妇上访被控“寻滋”罪的深层隐患
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 张生贵 
题记:地方政府用判刑的手法抓捕访民,看似解决一时一地之需,但从长远从大局考虑只能是后患无穷。农妇通过上访渠道反映诉求,要求解决被强制治疗精神病的问题,合理合法,未超出法定范围和限度,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地方司法机关将寻衅滋事罪进行扩大化适用,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政府及司法部门对待访民动不动就用寻衅滋事罪加以处罚,对社会民众带来一种不安全感。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份,山东某市徐某某,因自己的残障妹妹被国企保安殴打致伤,徐某某出面与政府谈判,地方政府两次将徐某某关押精神病院,徐某某从此多年开始上访,2010年徐某被关黑监狱事件,曾被媒体报道。2015年5月,地方政府将徐某抓回,交司法部门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查办。
【追寻公理】
案件的本质问题暴露出镇政府对待上访农妇的上访,不是解决所反映的问题、不是真诚地沟通思想,而是借助权利以剥夺自由的手段,达到阻止其继续上访的目的。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指控的事实明显不一致,上访农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宣判无罪释放。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和“罪与非罪”的界定作出了明确,司法审判中认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首先需要解决“共性和基础性”问题,在判断具有共性特征之上,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司法解释关于定罪共性问题规定了两种可入罪的行为特征:一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二是“小题大作型寻衅滋事”,本案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两种类型。
本案上访农妇采取上访途径,主要反映镇政府工作人员将其非法关押到精神病院的问题,显然不能认定为“无事生非型”。
司法解释规定的“小题大作型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主要是指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和纠纷后,借故生非;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矛盾纠纷是由被害人故意引起或者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借题生非或小题大作型”。
最新司法解释虽然将入罪范围从“无事生非型”扩展到“借题生非或小题大作型”,但解释将行为人所借之“题”限定在日常生活中诸如“无意间碰撞”或“不小心出错”等偶发的轻微矛盾或者纠纷。
本案从政符人员报案以及提供的证据充分表明,政府工作人员为达到截访目的,避免上级政府的通报批评,两次将上访农妇送到精神病院关押,性质十分恶劣,绝不能看成是“轻微”矛盾。
【忍辱负重】
上访农妇抛家舍业千里迢迢一级一级要求解决问题,以至于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到北京寻求中央政府监督查处,忍受着莫大的痛苦和屈辱,以有谁能知晓,上访农妇上访的多年时间里,家里还有八十多岁的老父亲老母亲需要人照顾,自己的女儿分娩时盼着母亲能在身边有个照应,可当地政府却把体弱的母亲关在看守所里,二女儿结婚大典,母亲也因遭遇关押而不能参加,任何普通百姓也不可能用这种代价去借题生非,公诉指控上访农妇构成刑事犯罪,明显缺乏定罪的共性特征和基础。上访农妇逐级访,要求解决问题,采取的方式方法合理合法,未超出解决纠纷的法定限度,未破坏社会秩序。镇政府两次关押上访农妇引导矛盾,错在基层政府,不能将行为人上访讨说法定为寻衅滋事。
   镇政府工作人员强制治疗,长时间剥夺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其后果与施加的刑罚基本相当,司法理应从防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上访农妇多年走向上访维权之路,导致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镇政府对上访农妇实施强制精神病治疗行为,镇政府相关人员负有主要责任,上访农妇遭遇镇政府两次强行关押精神病院等纠纷引起上访,上访期间镇政府主动给付救助款的行为,不能归责于上访农妇强拿硬要,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政府给钱是领导补助给上访农妇的交通费和治疗费
无证据证明上访农妇“强拿硬要”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是由镇政府官员报案,目的出于利用司法公权力控制上访农妇不再上访,报案时有故意夸大事实的成份。有罪指控缺乏客体要件,上访农妇的行为没有侵犯共公秩序,依照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法律意义上的寻衅滋事行为都是属于倚强凌弱的行为。镇政府不能成为受害人,更不能成为被寻衅的对象,上访农妇没有滋事行为。不难理解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的建立信访秩序,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缓和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而不是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一堵墙,促使和激化矛盾。《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群众应当以教育为主,而不是科以刑罚。《信访条例》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上访农妇上访提出的诉求都是合情合理、正当的,不存在滋事心理。多次上访的行为与扰乱公共秩序无任何联系,既然是上访行为,在主观上是应当肯定的,现行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以后也绝不会规定上访次数构成犯罪。全案证据不能证明公共场所秩序发生过混乱,更谈不上严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成罪要件,来自现场的训诫书恰恰证明了公共场所秩序没有混乱。
有罪指控缺乏成罪要件
强拿硬要一般是指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以及蔑视公德的心态的支配下,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者他人的财物,通过强拿硬要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向社会挑战,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为的是解决问题的目的,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行为手段方式:上访农妇是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被关精神病院受到身体和精神损伤后,涉事镇政府拒绝解决问题,上访农妇只能选择到有关部门上访呼告,上访期间没有任何暴力或威胁手段;动机情节:上访农妇既没有寻求刺激和取乐的动机,又没有破坏社会共公秩序的意念,上访农妇向上级政府部门诉告的内容是镇政府强制关押精神病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主观目的不是故意犯罪。全案事实反映出上访农妇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不相干,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目的特征,也没有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几种客观情形。
访民与政府之间发生的问题决不能动用刑罚手段处理
  上访农妇不属于无理或非正常,即使事后证明上访农妇的主张不完全正确,也只能说明她本人判断有误,而不是故意犯罪,农妇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就绝对不能动用刑罚。即使她的做法使镇政府某些领导不好接受,即使因她的上访增加了一些工作量,增加了一些开支,那也不是上访农妇的责任,不能构成犯罪,越是这种情况越需要我们用法律情感的一面及国家母亲般的温暖教育、感化上访农妇。
价值导向的思考与治理体系的思考
本案属于典型的流水作业模式,将侦查、起诉中带有追诉的倾向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审判阶段对被告的人有罪判决,审判环节也有可能放弃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客观理性的探求。我国司法裁判反复强调,坚决杜绝对争议案件先有结论然后再找对策,倒置裁判,刑事审判涉及公民的生命、导产与人身自由,是否被剥夺的重大问题,审判的启动来源于公诉,审判的对象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的法律精神,自由裁量受到约束,防止国家权力侵害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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