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极具特殊的新类型无罪案件庭审纪实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4-24 10:04浏览量:1442

一起极具特殊的新类型无罪案件庭审纪实

2015-04-23 张生贵 

 

 



一起极具特殊的新类型无罪案件

检抗二审4.20庭审纪实

 

 

打好提前量

为准时参加庭审,头天晚上就赶到到唐山,打算在法院附近找地方住下来,唐山法院建在新区,附近没有宾馆,距法院很远的地方有一家不错的宾馆,这里宾馆制度很严格,逢人必查身份证,办好各项入住手续,案件的卷宗材料装了满满的一拉杆箱,带两个助手,即方便拿材料,还能相互有个照应。

420号一早八点准时赶到到法院大门口,远远看见,人们排起长队,各式各样的案件当事人都要从一个安检门口鱼贯而入,律师穿西服扎领带,带夹是原来在法院工作时的国微,旁边的人以为是法院的,还向我打听法院上班的时间。这里的法警查的很严,不过律师还可以,亮一下律师执业证就可以直接进入,到达四楼十法庭门口候审。

 

庭前阅卷十分钟

 

二审抗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庭前我没有看到,只好在开庭前约法官要求查看,九点之前,早早到法庭联系法官,认真阅看了本整本新卷。九点进入法庭,联系法官提前看新交材料,主审法官特别认真,特别负责任,安排书记员将检方交来的新材料递给律师,律师边看边记载,由于此前认真看过所有十多本卷宗,对案情十分了解,新的材料也没有超出原案范围,阅完案件材料后,交还卷宗。

旁听席位坐满了人,大约有三十多位,可能是各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听说还有报社的记者朋友,这个案件曾在网络上有过报道,社会影响面较广,所以法庭格外重视,选择最好的法庭,设备齐全,法庭背墙上分别有两个投影墙,法庭各位置无死角监控。

法警查验旁听人员的身份,并将参加旁听人员的手机全部收缴,装入纸袋子查封,庭后发还。

九点十分,法庭正式进入庭审,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女书记员熟练地宣读法庭纪律,请审判人员进入审判区,三位法官身着法袍,一脸严肃落坐。

因一审宣告无罪,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直接从候审室进入审判区。两位被告人装着整齐,不象是接受审判,而是接待外宾的样子,精神状态特别好,不过我猜测他们心里肯定在上下打鼓。

法槌一声响,庭审开始,审判长再次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出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名单,核对了辩护人名单及事务所名称。一一询问核实;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各方权利义务,询问是否回避,

审判长宣布开始,先由审判人员宣读一审判决,为节省时间,审判长询问各方,由于判决内容较多,且各方当事人都已经收到,对内容已知,当庭问是否不需要再当庭宣读,抗诉方答无须再读,受害方也应答无须再读,一告及辩护律师也答无须再读,本律师则要求宣读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法官顺次宣读了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进行了法律论证“尽管股东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仍为公司,但股东变更前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却不一样,股东变更后的公司的(股东)不当然享有股东变更前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同时也不承担股东变更前的公司(股东)的义务,股东变更后的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享有和承担;在股东变更时,土地使用权并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费用,公司亦认可项目转让实际受益人不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的土地项目收益归变更股东为公司享有”,综上所述,依法宣告无罪。

 

尴尬的检抗发问

由于是抗诉二审程序,依据法律规定,法庭询问被告人有无收到抗诉书后,庭审首先由出席二审支持抗诉的检察员向被告人发问,这次庭审,检察院派出的是全院最得力、最出色的公诉人,还是处长级别的,首先历声询问被告人,你在一审时和侦查阶段所述是否属实,结果被告人回答说,一审都查清了,检方又问,你是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将公司款打入个人账户,被告人答复我怕打入公司拿不回来,因为公司抵押给他人了,检方又问时,被告人还是简单回答,接着由受害人代理人发问,受害人代理人也是一位老练的北京律师,问话准而且稳,但被告人答非所问,问话环节一直显得很尴尬,想问的问题得不到需要的答案,检方和受害人代理人都着急。在问话环节,出现了反对的声音,法庭一度出现紧张气氛,一告辩护人数次反对检方和受害方代理人的发问方式,要求法庭纠正,法庭回应,尤其是受害人代理人的问话,问题多而细,一告辩护人强调说要对方有可能没有看卷,对基本事实没有弄清楚,向法庭提示需要加速和节省时间,不要纠缠末节问题,被告人听出端倪,随后都回答拒绝二字,检方向法庭建议,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应当综合全案一审事实判决,言外之音是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法官问被告人几个问题,被告人如实作答。法官的问话居中且切中要害,针对职务、款项流转,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一发问。被告人的一一答复。

询问一告的时间大约一个多小时,法庭宣告将一告带下候审,二告到庭,二告到庭后,检方向二告询问,显然是吸取一告的教训,直接就提问题,然后二告的回答更简单,一审都查明了我无罪,连续问了三个不同的问题,二告都回答一审查明了我无罪,这时法庭向二告释明说这里是二审,一审不能对二审产生作用,你必须如实回答,请检察官继续发问,检察官接着问问题,但不料二告还是回答一审查明了我无罪,检方向法庭建议鉴于被告拒绝回答问题,应当根据一审事实综合认定,辩护律师提请法庭不要认同检方意见,因为被告人不是拒绝回答,而回答的是一审已经查明了的事实。

其实从庭审普遍存在的现象看,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会出面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发问的第一句话都是“你以前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否属实”,如果你回答属实,那在今天法庭上再问出与以前同样的问题的时候,任何人都不可能用完全相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回答同一内容,如果稍有不同,不管是语言结构上的还是用词方面的,问话人大都会提出你刚才所回答的和以前供述的不同,你所述的那次是对的,这样的结构就完全把当事人诱进早已设好的局里面,所以聪明的当事人都不会给出两次不同的答案,如果不想掉进局里,只能回答以前都查明了,这样就只有一个答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拒绝回答,检方一般都会建议法庭从重处量刑,但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均没有关于拒绝回答就从重的条款,检方大都基于老套路而有这样的建议,如果辩护人思路清析的,就应当向法庭建议纠正检方的意见或不存在从重量刑的情形,二告向检方回答的了是“一审查明了的事实”,这不能算作拒绝回答问题。

 

举证质证的快节奏

第三个环节是举证质证,法庭征求各方意见,对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再重复举证质证,各方都同意,由检方只交新证据,时间已到十二点多,法庭宣布下午继续。

下午两点正式继续庭审,法庭出了点小故障,录音设备连不上,通知内部人员检修。

十分钟后正式开始,检方向法庭提交了一册新卷,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综合质证,为节省时间,各方都同意。综合质证在时间上能保证,但在案件事实的查明方面,对辩方要求更高,必须清楚明了每一个案件事实,如果一证一质,时间会久一些,但我的理解是一证一质不利于辩方,本案一审时,一告辩护律师就要求一证一质,案件审理了六天。综合质证的话,辩护律师针对每一项证据一一说明情况,依照庭审笔录记载规律,辩方的意见记录的会多一些,但这首先要求辩护律师要有足够的庭前准备和渊博的法律基本知识。

本案检方提交了九个方面的新证据,辩护律师认为只是“打补丁”证据,总体质证意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原本应当在一审应当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一审在当时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没有错误;一审判决后收集的证据,因没有改变原有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性,新提交的现有证据材料证明的内容,均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差异,新证据本身没有超出原审认定的事实范围,只是打个补丁,应当依据原审认定的事实确定案件。程序止面,检方提交新证据显示都出自侦查机关,辩护律师要求检方出示这些证据是如何提取的,检方有没有补充侦查报告,有没有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是如何补充侦查的,检方说不需要补充侦查决定,辩护律师将上次退补的决定提交法庭,要求检方确认上次有决定,为何这次没有决定,这些证据的来源不合法,但检方回复说辩护律师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检方有权随时补侦,辩护律师反驳说这是一审已经判决的案件,如果有新证据,不能抗诉中出现,依照规定只能另案起诉。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不得提交新证据,但提交新证据必须有补侦决定,程序上要保证证据来源合法。具体质证意见是:对证言的质证意见:证人证言未出庭接受质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对受害人证言的质证意见:不真实,该人是受害人,曾通过侦查机关获得侦查信息,有意识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配合司法机关致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从取证地点查知,证言与证言都出自同一地点同一房间,案件利害关系人与证人在同一地点出现,涉嫌串供,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对技术证言的质证意见:该证人证言违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具备规划用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勘察设计,本案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没有规划许可,其出具的证言违法。对七份三被告人的证言的质证意见:该证人证言未出庭接受质证,与定性定罪无关联,对公司税收明细证据的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但与案件定性无关联,反而证明没有接收公司,不能成为受害人代表;另交易2000万元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为何不去追究,同样的情况不能作不同处理。对“某”提交的光盘的质证意见:不真实,没有原始媒介载体;不具备证据资格,被列为受害人代表,又变成证人身份,双重资格混同情况下提交所谓的录音,且没有原始录音“手机”,时间和内容有删减,里面的录音内容不客观;该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别,不是侦查机关形成的,不能作为新证据。如果将“受害人”对“被告人”说过的话当成证据,意味着将“侦查权”或“起诉权”让渡给冯亚宏,违反刑事案件证据资格规定。

 

激辩进行了五轮

法庭总结了争议焦点:一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二是检抗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三是程序是否合法,四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庭辩论一开始,检方提出观点,一是公司的款进入个人账户就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告是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转入个人就是犯罪,二告伙同一告转款,构成共犯。

一告辩护律师的辩护有力,辩护观点绕开检方抗点,没有形成碰撞,胸有成竹,大致意思是一告股权没有丧失,一告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支配自己公司的款项。

二告辩护律师的观点是:一告代表公司给二告承诺净得三千万元以外的归二告所有。

检抗认为凡是未经公司股东同意,将属于公司财产转到个人名下就构成犯罪。

二告辩护律师认为,检抗错误认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问题和行为问题,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这里的“人”并非指的是自然人,而是专指法人的人,不能将法定代表人行为看成是个人行为,这是法律原则问题,公司承诺二告帮助转让土地,公司净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公司,承诺以外的收益应当归二告所有。

法庭组织的井井有条,庭审把控和指挥有力,审判有序严谨,审判长及审判员素质优良,可以看出法院专门安排得力法官参加审判。

一告辩护律师和二告辩护律师的风格不同,一告滔滔不绝横、竖、立体三维综合判断案件事实。

二告紧紧围绕和坚持现行法律规定,并从刑事审判的价值判断上认识案件,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暴露三大错误,有罪抗点明显不成立:错误之一 隐匿无罪证据,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枉法抗诉。原审判决通过全卷及第二被告人提交的共计七十七份证据,客观认定了十五项无罪事实,起诉与抗诉故意隐匿第二被告人无罪的重要事实和证据,只认定与定罪定性无关的边缘化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证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诉,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的20139月份,检察院刑补【201319号《补充侦查决定》第2页内容决定调取公司与第二被告人订立的系例合作协议书。2013111日,《补充侦查报告》第5页记载,公安局提取三份协议书,其中200746日公司书写的承诺书明确公司净得3800万以外的收入归第二被告人所有。第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公司曾交《声明书》和《补充协议书》等三份证据,客观佐证公司委托第二被告人对外转让土地并分配利益的事实。这些核心证据充分表明公司通过交易,对自有财产依法作出有效处分,足以证明第二被告人无罪,第二被告人取得属于通过劳动和投入收获应得自有财产是合法收入,不构成非法占有共犯。如此关键的证据已经入卷,检院起诉隐匿,法院判决查明并对无罪事实认定并宣告无罪后,尤其是一审公诉人听取辩护律师关于此节的有效辩护意见,检院抗诉再次隐匿无罪证据,抗诉确已构成隐瞒无罪事实和证据,将无罪之人作有罪抗诉。错误之二 故意截断因果关联,无视公司财产处置权----盲目抗诉。将公司先期处置财产的“单位意志”和公司后期分配财产的“单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割裂评价;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外部交易”颠倒错位,将“股东变更前公司”和“股东变更后公司”看成两个主体,造成犯罪假象。法人单位依承诺分配财产给原审第二被告人,再把股东变更的同一法人单位或股东当成“受害人”,这个逻辑前提不合法,抗诉思维突破法律原则和规则底线。“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四个要件均要有证据证实;结合本案,抗诉机关只关注收入款项流转过程,而不管公司与第二被告人之间对财产权属约定,这是极端错误的。刑法保护的对象是合法权利被他人非法侵害为前提,如果权利人自主自愿处分,就不存在“非法”问题,等同于刑法保护人身健康安全,被人打坏手臂构成故意伤害,但到医院接受手术被切除,就是合法“伤害”;刑法打击非法经营,但取得许可审批就是合法经营;刑法保护女性权利,但领取结婚证同居就是合法行为;刑法保护公民企业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但公民企业自主自愿处分就是合法行为,连民事“不当得利”都构不成,简单的刑法原理被检院曲解,人为割断“权利人承诺”原因和“公司分配”结果,把不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案件诉成犯罪;抗诉是危险和随意的,这样打击的后果会变成“不知罪人何处去,家家扶得罪人归”。错误之三 公器私用插手民事,替人收债------滥用抗诉。抗点进阶逻辑是“公司享有土地收益权”“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将公司收入非法私分”“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公司利益”构成刑事犯罪。抗诉逻辑没有审查各方主体对涉案财产约定不归单位所有的事实;依据公司法及民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发生交易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无权对公司与社会不特定主体之间的协议提出质疑,这是事关“契约严守”、“禁止反言”、“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突破。检抗法定代表人未征得股东同意处分财产构成“非法”的思路,违背现行《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权变更前公司对外承诺的债务,对股权变更后公司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法律论证充分。在涉及合同交易类案件时,必须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通过社会工程项目或土地转让活动存在的挂靠、借壳购地等行业惯例,挂靠经营是合法正当善意合法。原审第二被告人经法人单位书面承诺的前提下获利,法律上根本不需要再讨论罪责的问题,承诺具有违法阻却性;得到承诺的行为不产生侵害,不产生违法,不产生罪责。民事财权的承诺胜过法律,司法不必过问承诺人基于什么理由,承诺人首先是维持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承诺是放弃和推翻法律保护的表达,任何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承诺,法律都不被禁止,有判断能力的行为人的承诺,历来作为违法阻却的事由,接受承诺的人没有违法性,本案承诺事实和获利事实成为历史,时间上不能逆转。检察人员只所以错误起诉和抗诉,在于疏忽了公司法、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司与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及土地转让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公诉或抗诉在此案中适用法律错误,在于平常学习中对民商法学习和关注不够,从而在审查案件中完全疏忽了民商法相关规定得出错误结论。本案最大的警示:不能因涉案财产数额诱人,就误以为构成犯罪,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国家公权力理应保持谨慎和克制,本案抗诉违反法律禁止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替私人收债的规定,抗诉主张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抗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辩论结束后,我向法庭提交了辩护词,含九个附件,同时还提交了“起诉事实,审判事实,抗诉事实”三方面的直观对比图,让人一看三个环节都增减了那些关键事实,哪些是与案件有关的要件事实,对于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用于裁判的要件事实都用彩色图标出大框架,足足用了五张A1纸张,同时还提交了涉及本案的事关法定代表人职权、公民法人财产权、公司改制后债事承继、动产转让所有权归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给公民个人、挂靠经营合法等方面的七十多个法律条文,含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

庭审进行了一整天时间,下午六点半才结束,签完笔录已经是早就超出下班时间,回京的路上,我又思考如何将全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绘织成一张构架图,让人一看便知,这起案件确实复杂,法律关系多,人物主体多,合同数量多,一时间难以看透看穿,需要图、线、框结合,更需要庭前庭后的精心努力。

张生贵 于北京西城广安门20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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