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互惠关系 促进“一带一路”诉讼纠纷解决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7-06-15 15:38浏览量:1442
推定互惠关系 促进“一带一路”诉讼纠纷解决
 
2017-06-15 09:39: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杜涛
  《南宁声明》的达成是一项历史性突破,它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有利于减少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的平行诉讼; 第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国际信誉和国际竞争力。

  2017年6月8日,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并通过了《南宁声明》。该声明包括八项共识,其中第七项为:“区域内的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以各国适当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作为其司法保障。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与会各国法院将善意解释国内法,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考虑适当促进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尚未缔结有关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民商事判决的司法程序中,如对方国家的法院不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在本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即可推定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南宁声明》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法院和东盟国家法院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就“推定互惠关系”有效达成了共识。

  所谓的推定互惠关系由德国学者首倡,也被称为“合作的互惠关系”(Kooperative Reziprozitaet),即只要能确定外国没有拒绝承认本国法院判决的先例,就推定存在互惠。罗马尼亚1992年《国际私法》第6条就明确采用了这种推定互惠关系:“如果要求存在互惠,应推定其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明。证明由司法部和外交部经过协商查明。”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第4款虽然也规定了互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采取推定互惠,即只要外国并无不承认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先例,台湾地区法院就可以先予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上述《南宁声明》的达成是一项历史性突破,它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有利于减少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的平行诉讼。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也称为“重复诉讼”(duplicative proceedings)或诉讼竞合(concurrent proceedings),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国际平行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国法院判决在另一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不得不到另一国重复诉讼。这会给当事人带来诉讼成本的无谓增加,同时也浪费了各国司法资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原第268条)严格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截至目前,我国与东盟国家中的泰国(1994年)、新加坡(1997年)、越南(1998年)和老挝(1999年)达成了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泰国和新加坡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并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规定。只有中国与越南和老挝之间的双边条约中规定了双方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民商事判决。除了这两个国家之外,我国法院与新加坡法院之间已经在近年来以互惠为基础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商事判决。其他七个东盟国家与我国则尚未以互惠为基础相互承认过对方判决。东盟国家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海上丝绸之路的第一站,也是我国海外华侨华人居住最为集中的区域,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东盟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在法院判决方面实现推定互惠,将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重复诉讼,方便当事人就近获得法律救济。

  第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国际信誉和国际竞争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改革本国法院的组织和结构,并制定和修改涉外民事诉讼规则,以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例如,新加坡于2015年1月5日正式成立了一家国际商事法院(SICC)。该法院可以管辖任何与新加坡没有联系的跨国商事诉讼,并由外国籍法官担任法官。为了使该法院的判决得到他国承认和执行,新加坡于2016年6月2日正式批准加入《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成为亚洲第一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法院也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在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审判领域实施更多具有开创性的改革措施。笔者相信,《南宁声明》所达成的推定互惠共识将有利于我国法院判决的域外执行,从而提高我国法院的全球竞争力。

  另一方面,《南宁声明》所达成的共识仅是原则性宣示,在具体实践中还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由于我国法院此前已有先例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马来西亚的判决,而马来西亚法律中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要求互惠,因此,《南宁声明》第七项共识在马来西亚和中国之间的落实可能会存在障碍。建议我国法院在今后审判中可以考虑主动承认马来西亚的民商事判决,从而打破此种障碍。

  第二,虽然有上述共识,但是对于东盟不同成员国,也要区别对待。东盟有些成员国对于外国法院的商事判决采取实质审查态度,如菲律宾。因此,对这些国家应当进一步研究其实践做法,寻求适当途径以落实上述共识。

  第三,推定互惠不能等同于取消我国法律中的互惠要求。互惠原则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公约谈判的还价能力,且“一带一路”沿线还有很多国家以国家主权为由拒绝承认任何外国法院判决,因此我国法律完全放弃互惠要求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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