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6 07:45: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邵海林
完善审判责任制,应找准问题的突破口,找准路径方法,厘定审判主体,明确审判责任,建立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审判责任制改革座谈会上强调:“完善审判责任制事关审判权力的科学运行,事关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推动建立科学完善的审判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当前,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正在全国不少法院进行试点,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着审判责任不明、审判主体不清、审判责任追究机制不力不当的问题。笔者认为,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建立合理有效的审判责任制度,应当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厘定审判责任的主体。进行审判责任制改革,首先要做的就是厘定并规范审判主体,只有明确了审判主体,审判责任才不至于流于形式。一是明确让院长、庭长进入裁判组织,而不再像以往那样靠听汇报、审批等方式“把关”案件。二是明确院长、庭长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对统一裁判标准的尺度担起责任,以避免出现在裁判责任追究时“乱打板子”的现象。三是完善合议庭责任。要以保障合议庭完整行使审判权为基本价值取向,排斥任何外部组织、人员对合议庭审判权行使的不当干扰。特别是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取消或限制合议庭之外的人员或组织对案件审理的干预或分权,最大限度地将案件裁判权完整赋予合议庭。四是规范院长、庭长、审委会的审判管理职责。采取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参加法官会议等方式对合议庭进行适度监督。落实院长、庭长办案制度,倡导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明确审判责任的范围。明确审判责任就是要在准确把握裁判权力和审判责任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弄清审判责任追究的范围。审视一些法院在审判责任制改革方面的实践,笔者认为,审判责任制改革应该建立在权责一致的基础上,坚持可评价原则,将责任追究主要限定在法定的程序性的不规范司法行为上,对于不可评价的因素应当不予追究,避免单纯以案件裁判在实体上的对错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当然,从维护司法的形象和尊严出发,法官在审判之外违反司法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应当成为监督制约的对象,同样要符合可评价的要求。
建立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审判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是通过监督制约保证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因此,对审判权的监督应当有完善的机制。笔者认为,首先应给予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这是法官职业特点的需要,也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其次,对于法官的追究应依照公正程序进行,为了保障对法官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应制定科学、公正的追究程序,如对处理期限、法官的申辩权和申诉权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总之,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应本着既要对法官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又要注意不损害法官行使职权的原则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