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 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说明。草案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宋秀岩说,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亿万家庭的和谐和睦,多次强调指出,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据介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地方进行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草案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草案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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