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考量国家秘密权保护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9-30 16:52浏览量:1442
  【摘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作为“阳光司法”的重点工程之一,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它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公民法律教育等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2013年11月修订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于2014年实施一年多来,为规范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了制度引领,但不可否认在公开过程中显现的不足也引起各级法院法官的注意,特别是文书过度公开,对刑事侦查权保护不够,应当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亟需对此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刑事侦查权进一步予以明确与细化,以达到司法公开与侦查权保护并重的效果。本文正试图列举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中有关问题与不足,分析如何对国家秘密权特别是刑事侦查权进行有效保护。

  正文: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力推动下,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不断推进公开的宽度、深度与力度,同时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司法公开的方式也呈现出从传统的纸质到网络等多媒体的发展趋势 。自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发布过有关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修订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文书规定》)的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逐步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文书规定》的第二轮修订工作正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预计2016年正式实施。裁判文书公开在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权益、完善公民教育等方面具有促进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但也对刑事侦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甚至影响国家刑事秘密权的保护。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了解裁判文书上传公开工作的流程,《文书规定》的技术处理标准,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浏览刑事裁判文书,发现存在以下三种影响刑事侦查权、国家秘密权的情形:

  1、影响证人作证权。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时,有的裁判文书虽隐去了证人的名字等信息内容,但证据列举中公开详细的证人证言又很快很好地推断证人是谁,甚至证人家庭住址等信息。形成对外公开隐名保护,对特定的人公开所有内容,特别是对被告人甚至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带来证人易遭报复、也使其他案件证人不敢讲真话的效应。如某一贩卖毒品案件文书,公布了某乡村某组某号为交易地点(一证人住宅),被告人及同伙很快指出谁是证人,他的家庭成员等等情况,甚至出现后来有吸毒人员前往该地点购买毒品等现象。

  2、影响侦查抓捕权。笔者发现,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存在在证据中详细公开同案被告人供述,对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好的借口或“参考”,给后续刑事侦查的抓捕、审讯带来被动。例如有一起3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案中,2人归案,2人供述又不完全一致。一人讲第3人仅仅是随车对其他不知情,另一人却讲第3人是接头收款,是实施参与者。这样导致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避重就轻,甚至避实就虚,主动“自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也使公安机关侦查追捕难度加大。

  3、影响死刑数据秘密权。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死刑数据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中的绝密级别。但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公开的死刑裁判文书,给予境外势力可借裁判作文章进行炒作的机会,也很好统计死刑执行的相关数据。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通过认真分析,究其原因,认为有三点:

  1、保守国家秘密意识不强。《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第六条、七条则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如规定三种情形要隐名处理,要删除四类信息等,但无一条文规定如何保护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许多法官在头脑中没有国家秘密概念,也没有将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作为秘密保护的客体与对象。

  2、《文书规定》等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不可否认,仅从条文的设计、解释的规范等方面在隐私权保护具体得多,如何保护国家秘密则根本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文,影响保护国家秘密也没有追责的详细约束和具体的执行规定。

  3、在具体上网公布操作中把关不严。据了解,有的法院对文书上网从承办人、庭长到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网络管理员等多人审核审批,对上述问题应有所注意、有所察觉,但都是一带而过,检察机关也未提出监督意见。

  三、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

  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缺陷,应在在三方加强与三处着力下功夫:

  一是加强保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司法干警的保密意识保密纪律观念。特别是组织司法干警重点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树立刑事侦查权保护的意识。

  二是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实效性。对文书上网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对侦查权的保护设计,如规定证人证言过于详细,足以影响侦查,足以让人猜到谁是证人的,可以只公布某某证言,后标注影响侦查即可;对尚有同案人未归案的案件,赋予承办法官有不公布文书的权力。

  三是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内部的监督,着力在事前听取侦查机关意见上下功夫。对刑事案件是否公开文书上网,将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落实到位,在公布前7天主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同时落实法院内部监督责任,对可能影响侦查权或其他国家秘密的刑事裁判文书不上网的责任落实到承办部门,审判监督庭加强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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