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难不该成为老大难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3-30 10:48浏览量:1442

3月17日,在众多媒体的见证下,聂树斌案现任代理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正式开始相关阅卷工作,这是10年来聂案的律师首次获得阅卷权。

多年来,律师阅卷难备受抱怨,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律师实务界一直不断呼吁解决,却始终没有实质改变。律师阅卷碰壁的现象屡有发生,不少基层司法机关保障不足,刁难有余,有关法院、检察院总是能找出理由,阻挠律师阅卷的正当要求,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律师阅卷权,在实践中总是被大打折扣。

阅卷权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全面地阅卷,就不太可能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也就难以充分履行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或许有人会说,聂树斌案中,律师十年之久无法阅卷,主要是因为特殊背景、案情复杂。在法律赋予的阅卷权前,任何借口都是苍白无效的。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应该满足律师的阅卷权,以便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应该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坚决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刁难阻挠律师依法阅卷者的责任,使律师阅卷权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律师在案件公正审判中的作用。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应将有关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阅卷要求,必须无条件地满足,不能将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片面依赖舆论的压力或者上级的指示。在保障律师阅卷权问题上,法院、检察院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力。

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开更直接的含义是司法个案的公开,惟有将司法公开真正落实到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上,司法公开才不至于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早就指出: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衰则民主衰;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尊重和发挥律师的作用,不妨就先从尊重和保障律师合法的阅卷权开始,先下决心解决好律师阅卷难这个老大难问题,真正让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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