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百度引擎跳转搜狗页面 百度诉搜狗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4-23 15:40浏览量:1442
 
  •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46: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3:47:5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百度引擎跳转搜狗页面 百度诉搜狗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49:3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李颖。

    [13:49:50]
  • [主持人]:

    李颖,女,1977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2002年进入海淀法院,先后在民三庭、民五庭、民一庭工作,现任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对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以及传统民事审判均有涉猎,在其中某些领域有较深研究。主审或参与审理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全国首起高考试题侵权案,起诉奥组委奥运口号侵权案、桂香村商标侵权案、“十送红军”侵权案、中科大洋诉陈晋苏等竞业禁止案、首起认定网站格式管辖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患者跳楼医院承担护理不当责任等案件。中科大洋诉陈晋苏等竞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审判案例要览》。撰写的王庸诉朱正本等“十送红军”案判决书获首届全国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一等件奖,桂香村商标案调解书获全国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二等奖,并有多篇文书获得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文书评比一等奖、三等奖。调研能力较突出,2003年-2008年连续多次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一、二、三等奖、全国法院系统论文评比二、三等奖,两次获人民司法有奖征文三等奖,获得北京法院2004-2006年度调研工作先进个人。曾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审判前沿》、《审判研究》、《北京日报》、《法制晚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案例二十余篇,其中在《人民司法》上就发表论文和案例四篇。司法建议曾获2007年北京高院二等奖。参与多本专业著作的编写,如《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知识产权案例51例》等书籍。编写的《互联网的理性与秩序》获得北京政法高层次人才论坛“优秀研究成果”优秀奖,其中自己撰写了10余篇案例。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法官明星、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13:50:06]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0:30]
  • [主持人]: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了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并通过其所有并管理的搜狗搜索引擎网站(www.sogou.com)供网民下载安装运行,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利用其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以及其搜索网站(www.sogou.com)上供下载的搜狗浏览器客户端软件针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上网用户在安装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后,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上网用户点击其中任一相关词汇,都将自动跳转至被告经营的搜狗搜索(www.sogou.com)的相关搜索结果页面,故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3:50:48]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51:0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3:58:2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9:3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3:59:46]
  • [原告]: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先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 被告]:
    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搭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14:00:36]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02:16]
  • [审判长]:
    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法庭宣布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李颖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连勇、陈敏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游美玲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请?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02:33]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02:43]
  • [审判长]:
    当事人到庭后应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按下列方式处理: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03:0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4:09:14]
  • [原告]:
    起诉事实和理由同起诉状。原告发现,被告利用其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以及其搜索网站(www.sogou.com)上供下载的搜狗浏览器客户端软件针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上网用户在安装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后,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上网用户点击其中任一相关词汇,都将自动跳转至被告经营的搜狗搜索(www.sogou.com)的相关搜索结果页面。 原告已于2014年11月14日委托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发送了律师函,律师函明确要求被告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时至今日,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被告的上述行为,故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搭便车以劫持百度流量,是对原告明目张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从中获得巨大的不当利益,原告认为,被告已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在“www.sogou.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4:10:15]
  • [审判长]:
    诉讼费用由法院酌情予以判定,不作为诉讼请求予以主张,原告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无异议。
    [14:10:5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
    [ 原告]:
    被告的输入法通过下拉菜单影响网民的搜索服务,并劫持原告流量的行为,希望被告停止这两种行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是并列要求。损失是我方估定的,具体金额请法院酌定。
    [14:11:11]
  • [审判长]:
    被告答辩。
    [14:12:00]
  • [被告]:
    一、搜狗公司“灵犀”输入法产品向用户提供“搜索候选”服务,不构成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灵犀”输入法为搜狗公司的创新产品,是搜狗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完美地实现了用户通过输入法产品,在全环境下自主选择,随时调用搜索引擎的便利性,使用户获取信息更简单,不存在针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输入法同行业的其他产品,如谷歌输入法、必应输入法、百度输入法,都在输入法产品中提供“搜索候选”服务,这表明输入法产品集成搜索功能的行业发展必然趋势,至少也表明百度对于这种服务模式的认可。3、在不同环境下,“灵犀”输入法对“搜索候选”是否展现进行了不同的设定,如:系统环境、搜索环境默认展现“搜索候选”,聊天环境、写作环境仅仅针对新闻类热词、专有名词展现“搜索候选”,购物环境和网页环境默认不展现“搜索候选”。即“灵犀”输入法并不存在专门针对百度展现“搜索候选”的恶意情形。4、在任何环境下,用户都可以通过点击空格键输入文字上屏,或通过输入法中的1、2、3数字选择输入联想词上屏。即“搜索候选”仅仅是“灵犀”输入法的增值服务,并不影响用户对输入法核心输入功能的使用,也当然不会干扰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使用。5、搜狗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灵犀”输入法产品内,提供“搜索候选”增值服务,属于搜狗公司经营自主权范畴。且一般用户基于常识就能识别“搜索候选”为搜狗公司提供,不存在百度所谓的用户将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混淆为百度搜索结果的可能性。 6、“灵犀”输入法从安装过程到具体使用中,都多处向用户提示“搜索候选”由搜狗公司提供,且多处为用户设置了便捷的选择方式,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搜索候选”功能,“灵犀”输入法在功能设置上已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7、在用户点击“灵犀”输入法的“搜索候选”之前,文字输入并未上屏,百度搜索功能也并未启用,这部分用户流量并不必然属于百度搜索。当用户发现搜狗输入法能提供网址直达、视频观看等直达结果或其他搜索服务时,基于自主选择而进行使用,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百度所谓的“流量劫持”完全是一厢情愿的对用户意图的强加与曲解。二、搜狗公司不应承担道歉的法律责任。百度公司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搜狗公司承担道歉声明的法律责任,搜狗公司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鉴于本案根本不涉及对法人人身权的侵害,故对百度公司道歉声明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三、搜狗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搜狗公司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讲,百度公司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搜狗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故百度公司主张100万元的损害赔偿和20万元的合理支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搜狗公司认为,搜狗公司的“灵犀”输入法产品不存在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4:16:5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18:16]
  • [原告]:
    我方共提交17组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全部证据提交完毕。证据1 www.baidu.com 网站ICP备案信息,证明百度是www.baidu.com网站的经营者。证据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8305号,证明被告是www.sogou.com网站的经营者,是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证据3搜狗输入法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被告为搜狗输入法软件的著作权人。证据4(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33号,证明搜狗输入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安装使用搜狗输入法的PC用户,使用百度搜索框进行搜索,搜狗输入法自行生成下拉框,点击下拉框中的任一关联词搜索,将用户访问请求劫持至搜狗搜索引擎中。证据5搜狗输入法不正当竞争(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34号。证据6(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35号。证据7(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36号。证据8(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37号。证据5-8证明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为搜狗输入法特有行为证据9(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47号,证明与office文档对比公证,证明搜狗输入法针对百度搜索存在不正当竞争。证据10(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48号。证据11(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49号。证据1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50号。证据10-12证明与yahoo、soso和360搜索的对比公证,证明搜狗输入法针对百度搜索存在不正当竞争。证据13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08号,证明搜狗输入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14(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09号。证据15(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11号。证据16(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12号。证据17(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013号。证据13-17与谷歌输入法、QQ输入法、必应输入法和微软输入法的对比公证,证明该行为仅为搜狗输入法特有行为。因原有证据13-15涉及浏览器,我方撤回相关证据。
    [14:34:04]
  • [原告]:
    我方的意见是1.在百度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下面有若干下拉提示词,用户不在百度的搜索结果中,而是到了被告的搜索页面;被告存在劫持用户的行为,对百度网页的正常行为使用造成了影响。2.在yahoo和soso,360搜索中使用搜狗输入法都不存在下拉菜单,在word、excel、ppt中使用搜狗输入法也不存在下拉菜,使用其他输入法必应输入法、微软双拼也不存在下拉菜单,所以说明被告仅是针对百度的搜索引擎才有的下拉菜单,故被告的行为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4:34:3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35:06]
  • [被告]:
    收到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均认可。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该份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是www.sogou.com网站的经营者,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但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而不是本案被告。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且无证明力。证据4-8,对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的合法性认可,但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认可。理由如下:1、证据4-8均为截屏,截屏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电脑操作步骤的节选,无法真实、完整的显现电脑操作过程中相关软件或页面的全部显示情况。即该证据不具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2、退一步讲,即使证据4-8内容是真实、完整的,也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1)原告的证明逻辑是其他输入法,如微软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输入法、QQ输入法等都不具备搜索功能,或都不呈现搜索候选,所以搜狗输入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明逻辑完全是不允许技术创新,要求任何产品都必须停留在现有技术上,与现有技术或商业模式不同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这完全是强盗逻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谷歌输入法、必应输入法、百度输入法都已提供搜索功能,且必应输入法、百度输入法也都在输入法界面展现搜索候选,点击搜索候选均进入必应搜索结果页面或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即在输入法界面内展现搜索候选并不是搜狗输入法所特有。(3)原告主张被告的搜索候选屏蔽了原告百度搜索引擎的下拉提示词,毫无事实根据。无论搜狗输入法、谷歌输入法、QQ输入法还是原告自营的百度输入法,都是在输入法界面输入文字并点击空格或回车之后,文字才会上屏到电脑页面上,这是公知常识。用户使用输入法输入的文字未上屏之前,百度的搜索引擎还未启用,百度的下拉提示词也还未生成,原告所谓的搜索候选屏蔽下拉提示词纯属无稽之谈。(4)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比较其与同行业其他输入法商业模式是否相同。证据9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对证据的证明力不认可。理由如下:1、该证据为截屏,截屏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电脑操作步骤的节选,无法真实、完整的显现电脑操作过程中相关软件或页面的全部显示情况。即该证据不具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2、退一步讲,即使证该据是真实、完整的,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1)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是否展现有其识别不同环境的基本规则,不具有针对性,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仅在百度搜索环境下展现“搜狗候选”的情形。(2)搜狗输入法默认开启“搜索候选”功能的环境为:系统环境(桌面)、聊天环境(QQ/MSN/飞信)、写作环境(Office/记事本等)、搜索环境(搜狗/百度/导航站等)。默认不开启“搜索候选”功能,但可通过勾选设置展现的环境为:网页环境(搜狐/微博/优酷等),购物环境(淘宝/京东/当当等)。在默认展现的4个环境下,只有搜索环境、系统环境是无论用户输入什么文字,“搜索候选”都展现。而在聊天环境下,用户的主要意图是聊天,“搜索候选”一般不展现,只针对当下的娱乐、新闻类热词展现“搜索候选”,如“李易峰”(见证据4,P227)写作环境下,“搜索候选”一般不展现,只针对专有名词、术语展现“搜索候选”,如“专利法”(见证据4,P233)、“高斯定理”(见证据4,P237)。(3)在Word、Excel、PowerPoint环境下,输入“新闻”、“娱乐”,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不展现,是搜狗输入法针对不同环境,不同的“搜狗候选”展现策略所决定的,不能证明搜狗输入法仅针对百度展现“搜索候选”。(4)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而不能基于被告展现“搜索候选”是否具有针对性进行判断。证据10-12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对证据的证明力不认可。理由如下:1、证据10-12均为截屏,截屏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电脑操作步骤的节选,无法真实、完整的显现电脑操作过程中相关软件或页面的全部显示情况。如证据11第59页截屏,如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操作过程中,有收起搜狗输入法右侧三角形图标的操作而不截屏,只截取收起三角形图标之后的操作界面,就会出现在www.soso.com网站上,搜狗输入法是展现“搜索候选”的,但原告的截屏证据却不展现。证据12第56页截屏,同样如此。即证据10-12不具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2、退一步讲,即使证该据是真实、完整的,也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1)搜狗输入法在搜索环境下默认是展现“搜索候选”的,不存在仅仅针对百度展现“搜索候选”的情形。(2)被告证据3、证据4证明,搜狗输入法在中国搜索(www.chinaso.com)、必应(cn.bing.com)、中搜(www.zhongsou.com)、有道(www.youdao.com)等搜索引擎环境下,均自动展现“搜索候选”。(3)www.yahoo.com为英文搜索引擎网站,搜狗输入法仅在中文搜索引擎环境下展现“搜索候选”,在英文搜索引擎环境下不展现。(4)搜搜(www.soso.com)为被告运营的搜索引擎,搜狗输入法在搜搜下会自动展现“搜索候选”。(5)搜狗输入法对搜索环境的判断方法为,通过操作系统接口获取当前输入控件的id,如果匹配到该id是搜索框,则确认触发搜索候选功能。但360搜索(www.so.com)可能通过修改输入控件的id,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对搜狗输入法实施了屏蔽,导致搜索候选功能无法正常使用。(6)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而不能基于被告展现“搜索候选”是否具有针对性进行判断。证据13-17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的合法性认可,但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认可。具体理由同证据4-8的质证意见。
    [14:40:28]
  • [审判长]:
    被告有几份证据提交?
    [14:41:20]
  • [被告]:
    我方提交16份证据,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同证据目录。证据1搜狗输入法产品介绍,证明搜狗输入法在与搜索引擎技术相结合的历史发展过程,证明被告在其搜狗输入法产品中提供搜索候选,是一项技术创新,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证据2第20071000399.3号发明专利证书,,证明被告在其搜狗输入法产品中提供搜索候选,是一项技术创新,即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证据3(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926号《公证书》,证明搜狗输入法通过识别用户在搜索环境、写作环境、聊天环境、购物环境的不同需求,有选择地显现搜索候选,并不是针对百度搜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4(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026号《公证书》。证据5(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968号《公证书》。证据6(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927号《公证书》,证明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具有网址直达、注释、纠错、中英文翻译等多种功能,满足不同用户的多种需求,并不是针对百度搜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7(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2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百度输入法产品中也提供搜索候选,点击搜索候选或“百度一下”图标,均进入百度搜索网站,证明原告自己也是认可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结合的设置方式的,即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证据8(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249号《公证书》。证据9(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925号《公证书》。证据 10(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246号《公证书》。证据11(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44号《公证书》。证据12(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732号《公证书》。证据13(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967号《公证书》,证明微软的必应输入法产品中也提供搜索候选,点击搜索候选或放大镜图标,均进入必应搜索网站,证明输入法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要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结合,即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证据14(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258号《公证书》,证明谷歌输入法产品中也提供搜索候选,点击输入法界面右侧的“Google”图标,进入谷歌搜索结果页面,证明输入法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要将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结合,即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证据15(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260号《公证书》,证明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候选区域,还提供网址直达、影视观看、小说阅读等直达类结果,其目的就在于使用户获取信息更便捷,被告不存在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16(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259号《公证书》及被告ICP证,证明自2014年7月,soso网即转由被告实际经营,搜狗输入法在soso网页面是展现搜索候选的,原告证据11截屏不完整,不具备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14:53:38]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5:05:44]
  • [原告]:
    收到被告全部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1搜狗输入法技术说明,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说明系搜狗公司自行撰写,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技术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技术也可以成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技术创新应当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而非干涉他人正当商业模式的借口。证据2 第20071000399.3号发明专利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认可输入法与搜索引擎结合设置,作为发明专利具有技术创新性,但不意味着该项发明专利可以作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段或工具。证据3(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926号,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证据10、11、12三份公证书证明使用搜狗输入法在yahoo、soso和360搜索中不存在涉诉行为,搜狗输入法是针对百度搜索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并且原告公证时间为2014年11月13号早于被告公证时间2015年1月26日,在后证据无法反驳在先证据已固定的行为,况且被告对其证据具有控制力,可随意篡改,故其在后证据没有任何证明力;WPS文档和购物网站不存在涉诉行为,该证据正好证明搜狗输入法是针对百度搜索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证据4(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026号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证据10、11、12三份公证书证明使用搜狗输入法在yahoo、soso和360搜索中不存在涉诉行为,搜狗输入法是针对百度搜索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并且原告公证时间为2014年11月13号早于被告公证时间2015年2月11日,证明力更强,且该产品又是由被告控制;搜狗输入法默认搜索环境为百度搜索,并在百度搜索框下自行设置下拉菜单,构成用户混淆,给搜狗搜索导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5(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968号,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内容不能改变案涉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本质。该功能提示设置隐蔽,描述的程序复杂,普通用户通常都使用默认设置,因此,不能改变案涉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本质。证据6(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927号真实性、合法性认可;(重复证据3、4)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搜狗输入法是针对百度搜索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证据7(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9248号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百度输入法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本案的搜狗输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证据8-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必应输入法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本案的搜狗输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证据14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谷歌输入法的做法不能证明被告的做法是合法的,且谷歌输入法更加能够证明被告的输入法的侵权行为,谷歌输入法中单纯的仅有输入法的文字框,并没有下拉提示单,原告所谓的搜索是在输入法上方,且明示goole字样,所以谷歌输入法并没有实施被告的类似行为。证据1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中的行为正是我方所指正的涉案行为,更加证明了被告行为的非法性;涉案行为已经在之前的类似判决中予以判决,被告涉案行为引导用户到与搜索完全不相关的区域,背离了用户的搜索需求,被告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性行为;涉案行为属搭便车的行为;本证据2015年4月7日做出,证明涉案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证据16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在后证据无法反驳在先证据的真实性,我方证据11具有真实性,而且搜索网是被告经营的,我方质疑被告公证书的真实性。
    [15:14:36]
  • [原告]:
    关于被告证据分组我方发表意见,证据1、2、6搜狗输入法属于创新与事实不符,创新是有边界的属于被告的借口;所有截屏都是在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时才会触发功能,所以这个证据恰好能够说明被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证据3-5晚于原告的公证时间,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关于默认设置开启的特征,正好说明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更改默认设置以实现涉案功能不再展示,只有少数用户会进行修改;关于上屏的问题,在百度搜索框中点击鼠标和键入文字过程中是在用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这个功能是在模仿百度的下拉提示词,从而影响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反而强化了被告对原告造成更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输入法虽然存在类似的行为,但也无法说明被告的行为。证据13-16,在后证据无法推翻在前证据,几个输入法的行为恰好说明被告侵权行为的独有性,其他输入法必须要用户自我选择才能开启涉案功能,基于用户的自主意愿,唯有本案中在百度上是默认设置的,以默认侵权作为前提。关于搜狗与soso的问题,被告自己都没有搞清楚,所以无法说明被告存在证明不利的问题。
    [15:15:39]
  • [被告]:
    被告的展现规则是有一定的考量的,让我方在同样的时间取证是无法实现的。关于用户的选择是自主还是被误导和劫持是怎么判断的,我方希望原告给予说明。所以原告关于被误导和劫持的指控都不能支持。在系统环境下是会显示搜索功能,原告说是针对原告所做的行为,我方不能理解。
    [15:21:01]
  • [原告]:
    1.搜狗输入法的涉案功能是默认开启还是默认关闭,刚才被告已经说了在百度搜索中是默认开启的;2.在之前的谈话过程中,被告所说的7种环境只是针对很特殊的个别情况,我方不能理解为何被告的说法一直在变化。
    [15:21:3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是否存在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5:22:29]
  • [审判长]:
    关于被告通过什么行为进行针对性设置的问题?
    [ 原告]:
    证据10-12,在不同的搜索引擎中使用搜狗输入法,存在不同的情况,并且都不会出现涉案的行为,只有在百度搜索中才存在,故我方认为是针对性设置。被告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与百度的搜索引擎进行捆绑,因为百度搜索引擎使用量很大,被告是在借助百度庞大用户量,实现自己的目的。
    [ 被告]:
    我方的证据中都有展现搜索候选,故不存在对原告进行针对性设置。
    [15:28:50]
  • [审判长]:
    原告你方主张其他的输入法是默认关闭的惯例?关于默认开启是否属于用户自主选择权的范畴?
    [ 原告]:
    是违背惯例的,我方举证中存在的输入法,1.输入法仅转换成文字;2.输入法中存在下拉功能,但是默认关闭。被告的行为是在网名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默认开启的行为,不属于行业惯例。
    [ 被告]:
    自主选择权在用户,没有说明示默认开启还是默认关闭是否为用户的选择,是属于用户自主选择权的范畴,因为被告多次提醒用户进行选择。
    [ 原告]:
    是否是行业惯例都不能免除被告的违法性。
    [15:30:25]
  • [审判长]:
    关于是否上屏的问题?
    [ 原告]:
    是否上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定性,这种下拉菜单的行为比是否上屏影响更大。
    [ 被告]:
    搜狗候选给了用户选择的过程,我方在首次安装的时候还会再次向用户进行提醒,而百度输入法则没有提醒用户。被告不存在诱导用户点击下方的下拉菜单,如果用户在使用百度搜索的过程中,使用了搜狗输入法,而且被告提供了更多项的选择,所以这完全是用户的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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