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下留人”的演绎意在干扰司法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12-11 12:57浏览量:1442
“枪下留人”的演绎意在干扰司法
 
2015-12-11 08:45: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刘勋
  不顾证据事实、绕过法律程序“表扬”法院也会干涉司法。法院面对这种新类型的“新闻审判”现象,务必要妥善应对、坚决抵制。

  近期,有两则新闻事件涉及媒体代言法院的现象。一件是“最高法院枪下留人”事件,有媒体报道称:伙同他人运毒7.5公斤,河南农民王广建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但是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另一件则是河南大学生捕猎、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鹰隼获刑十年半事件,有媒体报道河南高院已介入该案,但河南高院宣传处却表示并未介入此案。

  从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的澄清可以看出,前者“被枪下留人”,后者则“被介入”,均是法院被新闻媒体代言了。而两起法院被代言事件,都引来一片点赞之声,无论是“枪下留人”还是“及时介入”的法院似乎都被认为是在捍卫法律正义,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枪下留人”引发了关于“恤刑慎杀、疑罪从无”等法治理念的热议,似乎让“枪下留人”成为铁板钉钉的事实,同样当舆论纷纷质疑“掏鸟判十年半”案件是否公正之时,媒体报道“河南高院介入”也引发一片欢呼,似乎河南高院要为“冤案”平反。媒体的这种代言法院的行为看似代表着“正义”,实则另藏玄机,给法院裁判工作带来干扰,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反对、高度警惕、追究责任。

  不顾证据事实、绕过法律程序随意定性法院的未决案件,属于典型性的媒体干涉司法的行为,不顾证据事实、绕过法律程序代言法院决定也会干涉司法。最高法院“枪下留人”就意味着要作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河南高院“介入”就意味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些都属于法院独立审判的范畴,并不能因为这些裁判行为可能会纠正所谓的“冤假错案”而任由舆论裹挟绑架。

  法院面对这种新类型的“新闻审判”现象,务必要妥善应对、坚决抵制。首先,严厉追究违背客观事实代言法院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纪律责任,深挖背后的恶意炒作者,要求涉事媒体及时澄清代言事件的来龙去脉,消除失实报道对舆论的恶劣影响。其次,法院宣传部门要吸取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舆情快速反应机制,防止此类被代言报道的舆情发酵,强化新闻宣传纪律,发挥好法院新闻发言人的作用。最后,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的舆论引导,普及相关程序法知识。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停止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均属于普法工作的盲点,也是程序法的冷门知识,这些程序的启动、效力、时限等都关乎实体性裁判的公正性,法官要通过程序法的引导纠正群众对法院实体性裁判的错误认识,防止失实报道继续误导舆论,进而消除错误舆论对法院裁判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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