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谈“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要交出让金”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6-04-20 17:00浏览量:1442
法学家谈“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要交出让金”
 
2016-04-20 07:57:04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徐隽
  日前,有关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居民需要再缴纳30万元才能“续期”的消息不胫而走,再次引发人们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关注。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再次缴纳出让金?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

  孙宪忠说,《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所说的“自动续期”,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

  “但是从许多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形看,一些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仍然认为,这种条件下如何‘自动续期’立法不明确,有的还得出了必须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结论。”孙宪忠说,事实上,立法已经清楚地做出了规定。

  回顾物权法制定时的情形,孙宪忠说:“当时,确实有观点认为,住宅建设使用的土地是国家的,国家只许可这种土地使用权70年的期限,期限届满,土地当然要收回国家。如果要继续使用国家土地,那就必须给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但是,这样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建立的法理基础和伦理基础,最后的立法也没有采纳续期须再次缴费的观点。”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逐步出现出让期限届满的情况。

  “一些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任意解释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的含义,一些地方政府还曾经制定规则,试图在该权利期限届满时再次收取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孙宪忠说,根据立法法对于立法权限的规定,这种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自己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更不能就此问题擅自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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