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大形势下司法行政部门的优化调整
司法改革大形势下司法行政部门的优化调整
2016-12-22 15:44: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冬冬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导向,司法体制改革从部分地区试点到逐步全面推开,有部分地区已初见成效,与司法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也在同步推进中,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大形势。在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作为法院重要内设机构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如何自处,如何优化调整到契合司法改革大势,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现状检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司法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法院推进司法改革进行更为具体地规划与部署,该纲要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是指导未来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纲领。司法各项改革工作,从试点到逐步全面推开,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的大势已经形成。
2016年7月18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长春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的帷幕已经拉开,随之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等也随之同步进行。在当前这大势下,司法行政工作面临新的自我定位与检视。
(一)地位逐步被边缘化
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协调机关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业务工作越来越逐步得到重视,审判执行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被拉开差距,司法行政部门逐步与审判业务部门完全剥离,司法行政人员逐步被边缘化,更缺乏一定司法职业认同感。一直以来,司法行政人员在法院中都有着比较特殊地位,而且一般都是复合型人才,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特点,甚至多数都是从全院各部门精挑细选的骨干人才。司法改革之前,就个人发展和前途而言,司法行政人员与审判工作人员相差不大,甚至在一定岗位上还要更好。
(二)人员稳定性受影响
随着司法改革目标与方向的明确,未来审判工作人员在政治、薪酬等各方面待遇绝对会逐步提高,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改革规划,法官的工资待遇将实现进一步的提高,政治地位与一般公务员也会更进一步提升。然而司法行政人员今后将主要按一般公务员对待,这对司法行政人员,在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经济待遇的差别,将会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政治待遇随着改革的推进,司法行政人员也会显得更加的没有了过多的期望。改革之前法院干警的政治待遇相比较于其他单位公务员的政治待遇要差上一筹。按照人员分类改革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的比例,未来行政岗位的领导职务会相对减少,晋升的空间也越来越少。尤其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后法官进入员额也越来越难,而未来从行政岗位走上审判岗位几乎是难上加难。
(三)工作岗位压力进一步增大
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点多面广,负责整个法院工作上传下达,协调沟通等。主要负责的工作有文秘机要、档案管理、行装财物管理、信息宣传调研、联络督查、信息化建设等等方方面面。整个司法行政工作事务繁、多、杂、细、精,有些法院甚至不止一个部门在负责以上行政事务工作。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之时,所有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都多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在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审判资格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多是想选择到审判业务部门参与员额法官遴选,哪怕是没有进入员额,更多的人也会选择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越来越多的优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尤其是年轻骨干选择离开司法行政部门。留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人数减少,骨干减少,然而工作任务却没有减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这就造成了整个司法行政工作岗位的压力增加。
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目前设置的弊端剖析
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相对广泛,目前,基本上所有法院都至少设置了2个以上的部门单位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具体的都将统一于早期办公室的职能逐步分离,形成了以办公室研究室等职能部门为核心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随着社会、科技发展,更是应运而生了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宣传部门等等新生的职能部门。据了解一个法院基本上有3个以上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在一定时期它们有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但是当前司法改革大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一步减少的情况下,过多的机构设置会导致工作的迟滞与运行不畅。
笔者通过对中国C市所有法院内部综合部门设置及职能分析,发现当前司法行政部门设置存在一定问题。
(一)机构设置相对臃肿
据统计分析,C市45个法院都设置了2个以上的司法政务管理工作部门,并且共有16个法院设置了3个及以上的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其中,设置2个部门的法院,都是设置为办公室、研究室两个部门,而设置3个及以上的法院中,所有的中级法院都设置了3个以上,其中除办公室、研究室以外,还有行政科、宣传科等部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部门设置分析仅仅是反映了单独分别独立部门的情况,据了解,还有一部分法院在办公室或者研究室等部门内下设科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已经被分离、细化。
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司法行政工作分工越来越精细化、承担的职能也越来越多,分离增加相应的机构设置也符合发展的规律,同时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从调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加职业前途感的角度来看,增加设置司法行政部门,在法院干警对比其他公务员的地位而言,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盲目不科学的机构设置,会让法院整体内设机构变动臃肿,主次不分,司法行政工作协调能力减弱,运行不好反而会阻碍法院整体工作效率提升。
(二)职能划分分散交叉
当前法院的司法行政机构的设置,大部分法院仍然是沿袭上世纪法院内设机构传统模式,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作出大步伐的变革,没有很好的体现出当前法院工作自身的职能特点。首先是在职能职责划分上不清晰,某一项大类工作可能会分配至不同部门,职能出现多方交叉,当具体事务出现后,就会出现找不到负责部门,落实不到位的具体情况。其次,“以人定事”现象比较普遍,分配工作任务,出现了单一部门或单一个人经常性主要承担大部分工作的情况,谁的能力强就让谁做,超越了机构设置的目的,造成有的人忙死,有的人闲死。第三,事务协调较难。同属司法行政工作,被分离到不同部门负责,而且这些部门往往有时候又不属于同一院领导分管,当出现一些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完成的工作事务时,经常会造成谁都不愿意负责、相互推诿的情形,直接导致效率低下,工作任务完成不畅。
(三)司法性凸显不足
就目前而言,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其他的政府单位部门相比较,其司法性本就相对不足,同时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化”色彩基本与其他政府单位部门相差无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事管理上更是完全参照适用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就算是有审判资格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也只是体现每个月为数不多的法官津贴上。对外,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基本无异,而作为科、室部门更是等同于其他机关的部门被看待。包括政工、审管工作在内所有后勤综合部门,从职能上来讲,都是服务于审判业务工作,应该说,司法行政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同样具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是,现实是目前的司法行政部门更具有“行政化”色彩,服务意识较弱,甚至存在一定的官僚作风,无意间会给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添麻烦、设障碍等等。
(四)政工、审管等部门设置的情况分析
后勤综合部门中,除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外,还有政工、审管、纪检等部门的设立存在,这些综合部门的职能划分在某些方面有时候会与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存在交叉。一般而言,法院除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外,还会设立政治处(部)、审管办、监察室等部门。按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推进情况来看,综合部门中,办公室、政治处(部)、监察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被列为司法行政人员一大类进行管理,同时又有部门地区将研究室、审管办的工作人员列为司法辅助人员一大类进行管理。
综合来看,各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不同,机关设置的职能划分也不尽相同,从人员分类改革目标导向来看,进行改革,需要首先结合自身情况深入分析,对接改革步骤,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可以,从不同处中找共性,必然,办公室、政治处(部)等部门基本上可以从定义上划入“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范畴,同样也包括随着社会和法治进步衍生的一些后勤内设机构。
三、重议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地位与重要性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承载着为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提供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受制于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至今仍然沿袭着以行政化手段来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同时由于缺乏专业人员、机制制度不规范等原因,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从功能定义理解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来讲,司法行政管理包含整个后勤服务、综合保障工作。狭义上来讲只是指办公室具体职能工作。但,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转,直接关系到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可以说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对人民法院是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的。
从研究意义上来讲,笔者更倾向于对广义上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它包括了内外上下协调、人财物管理、宣传调研等工作。具体而言:内外上下事务协调工作,包括与同级机关部门的协调、与上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协调、与整个法院内部部门科室之间的协调等;对人的管理,包括整个法院人事方面管理、考核等;对财与物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办公环境运行维护等;宣传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法院工作宣传、舆情应对、课题研究、图书资料管理、刊物编辑等。其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调保障法院高效运转
法院整体运作能否有效,其工作的质效能否得到保证,很大程度上与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领导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有着直接关系,而这些领导决策几个的组织、运行则主要依靠一系列规章制度确定的规范运行机制。一套相对应的科学规范的行政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下使之有效运转,领导决策机构的各项决策才能实现有效贯彻执行和落实,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起到了上通下达的作用,它能将领导决策机构的意志转变为具体行动和工作成绩。同时,司法行政管理除了传达“指令”,还有反馈意见的功能作用,协调各方,反馈决策实行效果至领导决策机构,起到了很好沟通协调作用。
(二)为审执部门提供人事保障
从广义上来讲,队伍建设工作应该也是司法政务管理的重要一部分,而现实当中负责队伍建设的多数是政治处(部)。然后,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法院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甚至还有党风廉政建设,但现行体制下法院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都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在此就不涉及。一个高效、规范、系统、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有着重要的意义。人事管理它包括管理队伍的选任、考核、激励、晋升等等方面,形成一个良性竞争管理机制,提高审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良性运转。
(三)提供完善的物质装备保障
法院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审判设施、办公用品、警务用车及其他的物质装备,还有包括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和设施。物资装备保障工作是重要的后勤保障之一,是重中之重。建立起科学的后勤管理运行机制,使法院人财物以最佳的方式结合,发挥其最大效用,可以有效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向好发展。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中,一般负责物质装备管理的部门多数是办公室,有部分法院建立行装科(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安排好干警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安排好职能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条件,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办公、生活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可以促使他们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发挥的工作积极性。
四、融合与创新—未来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构想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曾指出,内设机构改革要适应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坚持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立足法院实际情况,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审判部门倾斜、司法资源重点向审判部门配置。要积极探索扁平化管理和去行政化,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根据各级法院的办案情况、人员编制情况,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协调配合的组织结构。同时,进行内设机构改革也要因地制宜,立足各地实际,不能搞“一刀切”。
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改革必然也将是围绕着审判为中心进行,以服务审判工作为最终目标,扁平化与去行政化是改革的方向。作为管理着未来法院三大职数序列之一司法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整合是必行之路,在实践中不断优化调整。
(一)部门职能类别化的理清
按照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改革的要求,未来法院内设机构将分为三个类别,即:审判业务部门、司法辅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是对应着法院三个方面的人员分类。但目前而言,法院部门的设立还比较繁杂,有些地域的法院内设机构仍旧是比较传统模式,多而杂,甚至偏离了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目前,内设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审判业务部门,另外一类就是其他部门。而且这两类部门在实际上也基本上不分类别,在大家的固有思想观念上,都是作为与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一样,几乎没有分别,缺少了它应有的司法性。可以说,当前法院系统的部门分类存在界定不清晰的情况,最为简单的来说,如何区分为审判职能部门和非审判职能部门,两者区分的界限为:是否由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等从事的活动即为审判活动,适用法律调整,凡是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活动,虽然与诉讼有关应视为非审判活动。
目前,除去纪检监察部门、法警部门、立案信访、审监部门以及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人民法院等审判业务部门,其它的相关部门应该是属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大范畴。进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优化,应主要围绕着人事、财物管理部门进行整合改革。依照司法改革的大方向,我们应该理清的是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围绕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进行改革,而不是从现有的部门设置入手。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物管理、综合协调管理、信息宣传调研、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改革司法行政部门的设置,主要是应该围绕以上职能入手,对所有相应有以上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优化。
(二)重新思索办公室的位置
从传统的和狭义的角度来看,办公室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法院的办公室,就是最基础最原始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未来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可以说是“大办公室”,重新思索目前办公室的定位,对推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改革优化过程。
大多数法院的负责着主要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包括财务、综合协调、档案、信息技术等服务性工作。办公室是法院后勤工作核心部门,是法院整体运转的大脑。
虽然现阶段法院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是核心,但是它的地位确不高,一般办公室主任的行政级别都是与其它部门情况一样,级别都比较低。下一步,首先要做的就是相应的提高办公室的职能地位,给予办公室工作更为充分的肯定,进一步巩固其为法院整体工作神经中枢的作用。相应的提高办公室主任的级别或待遇,目前有个别地域法院的做出一些好的探索,如进一步整合调整办公室职能,将人事管理之外的所有行政工作职能全部纳入办公室,充分巩固法院运转核心。还有部分将办公室主任的基本提高到比其他部门高配半个级别,或是让办公室主任进入党组,担任党组成员。提高办公室地位,就是为未来“大办公室”的改革优化打好基础。
(三)整合设置行政事务中心
下一步,在全面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筹管理改革之后,将存在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化”的可能,司法的“行政化”对法院整体工作来说是一大弊端,如何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弱化“行政化”思维,进行民主化管理、扁平化管理是一条必行之路。
推进司法改革,增强法官职业化,离不开司法行政工作支撑,所以说,司法行政管理活动也是比不可少的。然而,如何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发挥最大化,这要求对内设机构中负责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进行整合归并,并逐步弱化行政领导权限,去行政化,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主要职能。既然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必不可少,而且在现实中也无法完全“清洗”或者“隔离”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科学、管理规范,使司法行政工作由管理向服务转变,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一是整合归并,不再分设两级机构。要去除减轻司法行政化和机构臃肿化的弊端,可以将人事、财物、综合协调服务等职能部门进行合并,即将现有的政治处(政工科)、办公室、行装科、研究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并,只有将这些服务性、后勤性质的机关进行合并,建立一个大的行政管理机关,可取名为司法行政事务中心,直接实行扁平化管理,集中处理法院内部行政事务,不再内设多个分级机构,避免层级行政官僚化,可分组协同开展工作,分工与合作并行,齐力做好服务审判工作。
二是逐步弱化行政管理领导权限。现行的内设机构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分散林立,职级配备较多,甚至一个部门科室只有一至两人,都是中层干部。有的部门领导由分管副院长兼任,权利大,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干扰到审判职能的履行。设立司法行政事务中心,只设置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其它则不设领导岗位,弱化行政管理,增强其服务性。
三是加强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化建设。法院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性、繁杂性、特殊性、专业性都需要一个相对职业化的队伍支撑。目前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人员从性质上来分,主要有三类,一是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的行政管理人员;二是使用设后勤服务编制的行政后勤人员,即工勤人员;三是按照岗位需要,定岗定向招聘的司法政务工作人员。加强这三类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分类分阶段着手,比如招录时的专业技能要求,定岗任职后的专业培训等,都要重视和加强。
(四)融合文化氛围的营造
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指的是法院软环境的塑造问题,是把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等有机地融为一体。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融合,从形式上来看也是文化融合的一部分。从目标上来看,这种融合的是为了实现未来审判与非审判之间的隔离与区分,去除不同职能工作人员的相互排斥、否定的现象,力图营造相互肯定、接纳、互不计较身份的融合文化。也就是常说的“全院上下一盘棋”的氛围真正形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优化调整,是整个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一个小部分,需要与整个司法改革协调统筹推进,融合创新营造一种全新的法院内部管理和工作氛围。
结语:
司法改革逐步深入推进,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也将从试点逐步过渡到全面推开,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整个法院工作一个侧面,既关系到全局,更是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优化调整司法行政部门设置,从本质上来讲也同样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本文一个总的思路就是,精简机构设置,整合人力资源,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打造一个高度融合、简约、公平、高效的司法行政管理综合部门,让其尽可能发挥服务保障功能。
一、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现状检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司法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法院推进司法改革进行更为具体地规划与部署,该纲要包括7个方面、65项改革举措,是指导未来5年法院改革的重要纲领。司法各项改革工作,从试点到逐步全面推开,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的大势已经形成。
2016年7月18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长春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的帷幕已经拉开,随之配套的内设机构改革、司法人员分类改革等也随之同步进行。在当前这大势下,司法行政工作面临新的自我定位与检视。
(一)地位逐步被边缘化
司法行政工作是法院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协调机关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审判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业务工作越来越逐步得到重视,审判执行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被拉开差距,司法行政部门逐步与审判业务部门完全剥离,司法行政人员逐步被边缘化,更缺乏一定司法职业认同感。一直以来,司法行政人员在法院中都有着比较特殊地位,而且一般都是复合型人才,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特点,甚至多数都是从全院各部门精挑细选的骨干人才。司法改革之前,就个人发展和前途而言,司法行政人员与审判工作人员相差不大,甚至在一定岗位上还要更好。
(二)人员稳定性受影响
随着司法改革目标与方向的明确,未来审判工作人员在政治、薪酬等各方面待遇绝对会逐步提高,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改革规划,法官的工资待遇将实现进一步的提高,政治地位与一般公务员也会更进一步提升。然而司法行政人员今后将主要按一般公务员对待,这对司法行政人员,在心理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经济待遇的差别,将会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政治待遇随着改革的推进,司法行政人员也会显得更加的没有了过多的期望。改革之前法院干警的政治待遇相比较于其他单位公务员的政治待遇要差上一筹。按照人员分类改革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5%的比例,未来行政岗位的领导职务会相对减少,晋升的空间也越来越少。尤其是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以后法官进入员额也越来越难,而未来从行政岗位走上审判岗位几乎是难上加难。
(三)工作岗位压力进一步增大
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点多面广,负责整个法院工作上传下达,协调沟通等。主要负责的工作有文秘机要、档案管理、行装财物管理、信息宣传调研、联络督查、信息化建设等等方方面面。整个司法行政工作事务繁、多、杂、细、精,有些法院甚至不止一个部门在负责以上行政事务工作。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之时,所有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都多可以进行双向选择,在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审判资格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多是想选择到审判业务部门参与员额法官遴选,哪怕是没有进入员额,更多的人也会选择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越来越多的优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尤其是年轻骨干选择离开司法行政部门。留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人数减少,骨干减少,然而工作任务却没有减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这就造成了整个司法行政工作岗位的压力增加。
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目前设置的弊端剖析
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相对广泛,目前,基本上所有法院都至少设置了2个以上的部门单位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具体的都将统一于早期办公室的职能逐步分离,形成了以办公室研究室等职能部门为核心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随着社会、科技发展,更是应运而生了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宣传部门等等新生的职能部门。据了解一个法院基本上有3个以上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在一定时期它们有存在的价值与必要性,但是当前司法改革大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一步减少的情况下,过多的机构设置会导致工作的迟滞与运行不畅。
笔者通过对中国C市所有法院内部综合部门设置及职能分析,发现当前司法行政部门设置存在一定问题。
(一)机构设置相对臃肿
据统计分析,C市45个法院都设置了2个以上的司法政务管理工作部门,并且共有16个法院设置了3个及以上的部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其中,设置2个部门的法院,都是设置为办公室、研究室两个部门,而设置3个及以上的法院中,所有的中级法院都设置了3个以上,其中除办公室、研究室以外,还有行政科、宣传科等部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部门设置分析仅仅是反映了单独分别独立部门的情况,据了解,还有一部分法院在办公室或者研究室等部门内下设科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已经被分离、细化。
虽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司法行政工作分工越来越精细化、承担的职能也越来越多,分离增加相应的机构设置也符合发展的规律,同时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从调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加职业前途感的角度来看,增加设置司法行政部门,在法院干警对比其他公务员的地位而言,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盲目不科学的机构设置,会让法院整体内设机构变动臃肿,主次不分,司法行政工作协调能力减弱,运行不好反而会阻碍法院整体工作效率提升。
(二)职能划分分散交叉
当前法院的司法行政机构的设置,大部分法院仍然是沿袭上世纪法院内设机构传统模式,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作出大步伐的变革,没有很好的体现出当前法院工作自身的职能特点。首先是在职能职责划分上不清晰,某一项大类工作可能会分配至不同部门,职能出现多方交叉,当具体事务出现后,就会出现找不到负责部门,落实不到位的具体情况。其次,“以人定事”现象比较普遍,分配工作任务,出现了单一部门或单一个人经常性主要承担大部分工作的情况,谁的能力强就让谁做,超越了机构设置的目的,造成有的人忙死,有的人闲死。第三,事务协调较难。同属司法行政工作,被分离到不同部门负责,而且这些部门往往有时候又不属于同一院领导分管,当出现一些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完成的工作事务时,经常会造成谁都不愿意负责、相互推诿的情形,直接导致效率低下,工作任务完成不畅。
(三)司法性凸显不足
就目前而言,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其他的政府单位部门相比较,其司法性本就相对不足,同时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化”色彩基本与其他政府单位部门相差无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事管理上更是完全参照适用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就算是有审判资格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也只是体现每个月为数不多的法官津贴上。对外,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基本无异,而作为科、室部门更是等同于其他机关的部门被看待。包括政工、审管工作在内所有后勤综合部门,从职能上来讲,都是服务于审判业务工作,应该说,司法行政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同样具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是,现实是目前的司法行政部门更具有“行政化”色彩,服务意识较弱,甚至存在一定的官僚作风,无意间会给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添麻烦、设障碍等等。
(四)政工、审管等部门设置的情况分析
后勤综合部门中,除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外,还有政工、审管、纪检等部门的设立存在,这些综合部门的职能划分在某些方面有时候会与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存在交叉。一般而言,法院除司法政务管理部门外,还会设立政治处(部)、审管办、监察室等部门。按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推进情况来看,综合部门中,办公室、政治处(部)、监察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被列为司法行政人员一大类进行管理,同时又有部门地区将研究室、审管办的工作人员列为司法辅助人员一大类进行管理。
综合来看,各地区法院的基本情况不同,机关设置的职能划分也不尽相同,从人员分类改革目标导向来看,进行改革,需要首先结合自身情况深入分析,对接改革步骤,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可以,从不同处中找共性,必然,办公室、政治处(部)等部门基本上可以从定义上划入“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范畴,同样也包括随着社会和法治进步衍生的一些后勤内设机构。
三、重议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地位与重要性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承载着为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提供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是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由于受制于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至今仍然沿袭着以行政化手段来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同时由于缺乏专业人员、机制制度不规范等原因,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从功能定义理解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来讲,司法行政管理包含整个后勤服务、综合保障工作。狭义上来讲只是指办公室具体职能工作。但,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转,直接关系到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可以说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对人民法院是不可或缺和至关重要的。
从研究意义上来讲,笔者更倾向于对广义上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它包括了内外上下协调、人财物管理、宣传调研等工作。具体而言:内外上下事务协调工作,包括与同级机关部门的协调、与上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协调、与整个法院内部部门科室之间的协调等;对人的管理,包括整个法院人事方面管理、考核等;对财与物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办公环境运行维护等;宣传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法院工作宣传、舆情应对、课题研究、图书资料管理、刊物编辑等。其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调保障法院高效运转
法院整体运作能否有效,其工作的质效能否得到保证,很大程度上与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领导决策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状况有着直接关系,而这些领导决策几个的组织、运行则主要依靠一系列规章制度确定的规范运行机制。一套相对应的科学规范的行政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下使之有效运转,领导决策机构的各项决策才能实现有效贯彻执行和落实,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起到了上通下达的作用,它能将领导决策机构的意志转变为具体行动和工作成绩。同时,司法行政管理除了传达“指令”,还有反馈意见的功能作用,协调各方,反馈决策实行效果至领导决策机构,起到了很好沟通协调作用。
(二)为审执部门提供人事保障
从广义上来讲,队伍建设工作应该也是司法政务管理的重要一部分,而现实当中负责队伍建设的多数是政治处(部)。然后,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法院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甚至还有党风廉政建设,但现行体制下法院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都是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在此就不涉及。一个高效、规范、系统、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有着重要的意义。人事管理它包括管理队伍的选任、考核、激励、晋升等等方面,形成一个良性竞争管理机制,提高审执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良性运转。
(三)提供完善的物质装备保障
法院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审判场所、审判设施、办公用品、警务用车及其他的物质装备,还有包括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和设施。物资装备保障工作是重要的后勤保障之一,是重中之重。建立起科学的后勤管理运行机制,使法院人财物以最佳的方式结合,发挥其最大效用,可以有效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向好发展。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中,一般负责物质装备管理的部门多数是办公室,有部分法院建立行装科(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安排好干警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安排好职能活动所需要的各种物质条件,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办公、生活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可以促使他们以最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发挥的工作积极性。
四、融合与创新—未来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构想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曾指出,内设机构改革要适应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坚持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中心,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和司法工作特点,立足法院实际情况,坚持机构设置重点向审判部门倾斜、司法资源重点向审判部门配置。要积极探索扁平化管理和去行政化,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要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根据各级法院的办案情况、人员编制情况,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整合,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转高效、协调配合的组织结构。同时,进行内设机构改革也要因地制宜,立足各地实际,不能搞“一刀切”。
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改革必然也将是围绕着审判为中心进行,以服务审判工作为最终目标,扁平化与去行政化是改革的方向。作为管理着未来法院三大职数序列之一司法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整合是必行之路,在实践中不断优化调整。
(一)部门职能类别化的理清
按照内设机构改革和人员分类改革的要求,未来法院内设机构将分为三个类别,即:审判业务部门、司法辅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是对应着法院三个方面的人员分类。但目前而言,法院部门的设立还比较繁杂,有些地域的法院内设机构仍旧是比较传统模式,多而杂,甚至偏离了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目前,内设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审判业务部门,另外一类就是其他部门。而且这两类部门在实际上也基本上不分类别,在大家的固有思想观念上,都是作为与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一样,几乎没有分别,缺少了它应有的司法性。可以说,当前法院系统的部门分类存在界定不清晰的情况,最为简单的来说,如何区分为审判职能部门和非审判职能部门,两者区分的界限为:是否由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等从事的活动即为审判活动,适用法律调整,凡是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活动,虽然与诉讼有关应视为非审判活动。
目前,除去纪检监察部门、法警部门、立案信访、审监部门以及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人民法院等审判业务部门,其它的相关部门应该是属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大范畴。进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优化,应主要围绕着人事、财物管理部门进行整合改革。依照司法改革的大方向,我们应该理清的是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围绕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进行改革,而不是从现有的部门设置入手。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物管理、综合协调管理、信息宣传调研、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等,改革司法行政部门的设置,主要是应该围绕以上职能入手,对所有相应有以上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优化。
(二)重新思索办公室的位置
从传统的和狭义的角度来看,办公室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法院的办公室,就是最基础最原始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未来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可以说是“大办公室”,重新思索目前办公室的定位,对推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改革有着重要意义,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改革优化过程。
大多数法院的负责着主要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包括财务、综合协调、档案、信息技术等服务性工作。办公室是法院后勤工作核心部门,是法院整体运转的大脑。
虽然现阶段法院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是核心,但是它的地位确不高,一般办公室主任的行政级别都是与其它部门情况一样,级别都比较低。下一步,首先要做的就是相应的提高办公室的职能地位,给予办公室工作更为充分的肯定,进一步巩固其为法院整体工作神经中枢的作用。相应的提高办公室主任的级别或待遇,目前有个别地域法院的做出一些好的探索,如进一步整合调整办公室职能,将人事管理之外的所有行政工作职能全部纳入办公室,充分巩固法院运转核心。还有部分将办公室主任的基本提高到比其他部门高配半个级别,或是让办公室主任进入党组,担任党组成员。提高办公室地位,就是为未来“大办公室”的改革优化打好基础。
(三)整合设置行政事务中心
下一步,在全面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筹管理改革之后,将存在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化”的可能,司法的“行政化”对法院整体工作来说是一大弊端,如何在新形势新条件下,弱化“行政化”思维,进行民主化管理、扁平化管理是一条必行之路。
推进司法改革,增强法官职业化,离不开司法行政工作支撑,所以说,司法行政管理活动也是比不可少的。然而,如何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发挥最大化,这要求对内设机构中负责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进行整合归并,并逐步弱化行政领导权限,去行政化,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主要职能。既然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必不可少,而且在现实中也无法完全“清洗”或者“隔离”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科学、管理规范,使司法行政工作由管理向服务转变,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一是整合归并,不再分设两级机构。要去除减轻司法行政化和机构臃肿化的弊端,可以将人事、财物、综合协调服务等职能部门进行合并,即将现有的政治处(政工科)、办公室、行装科、研究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并,只有将这些服务性、后勤性质的机关进行合并,建立一个大的行政管理机关,可取名为司法行政事务中心,直接实行扁平化管理,集中处理法院内部行政事务,不再内设多个分级机构,避免层级行政官僚化,可分组协同开展工作,分工与合作并行,齐力做好服务审判工作。
二是逐步弱化行政管理领导权限。现行的内设机构管理体制下,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分散林立,职级配备较多,甚至一个部门科室只有一至两人,都是中层干部。有的部门领导由分管副院长兼任,权利大,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出现了权利失衡,甚至在一定情况下会干扰到审判职能的履行。设立司法行政事务中心,只设置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其它则不设领导岗位,弱化行政管理,增强其服务性。
三是加强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化建设。法院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性、繁杂性、特殊性、专业性都需要一个相对职业化的队伍支撑。目前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人员从性质上来分,主要有三类,一是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的行政管理人员;二是使用设后勤服务编制的行政后勤人员,即工勤人员;三是按照岗位需要,定岗定向招聘的司法政务工作人员。加强这三类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分类分阶段着手,比如招录时的专业技能要求,定岗任职后的专业培训等,都要重视和加强。
(四)融合文化氛围的营造
法院文化建设主要指的是法院软环境的塑造问题,是把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等有机地融为一体。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司法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融合,从形式上来看也是文化融合的一部分。从目标上来看,这种融合的是为了实现未来审判与非审判之间的隔离与区分,去除不同职能工作人员的相互排斥、否定的现象,力图营造相互肯定、接纳、互不计较身份的融合文化。也就是常说的“全院上下一盘棋”的氛围真正形成,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优化调整,是整个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一个小部分,需要与整个司法改革协调统筹推进,融合创新营造一种全新的法院内部管理和工作氛围。
结语:
司法改革逐步深入推进,法院人员分类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也将从试点逐步过渡到全面推开,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作为整个法院工作一个侧面,既关系到全局,更是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优化调整司法行政部门设置,从本质上来讲也同样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本文一个总的思路就是,精简机构设置,整合人力资源,物尽其用,人尽其才,打造一个高度融合、简约、公平、高效的司法行政管理综合部门,让其尽可能发挥服务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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