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7-05-03 17:23浏览量:1442
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
 
2017-05-03 09:5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文唐
  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则笑话:“吃饭时,一人说去方便一下,老外不解,旁人告诉他‘方便’就是‘上厕所’的意思;敬酒时,另一人对老外说,希望下次出国时能给予方便,老外纳闷不敢问;酒席上,电视台美女主持人提出,在她方便的时候会安排老外做专访。老外愕然:怎么能在你方便的时候?美女主持人说,那在你方便时,我请你吃饭。老外晕倒!醒来后,美女主持人又对他说,要不你我都方便时,一起坐坐?老外又一次晕倒,再没有醒来。”这则笑话虽然不大端雅,但对理解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却很启发意义。从解释学角度来看,本则笑话的核心意义在于:由于“方便”一词的多义性或模糊性,必须在特定的语境下才能准确把握其准确的含义。这就揭示了这样的一个法律解释的语用学规则:同一个法律用语在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同一法律规定的不同款项中,其含义可能有所不同,也即法律用语具有相对性。因此,对法律用语的解释应当根据不同的语境进行相对解释。[1]下面从概念界定、确切原因、主要根据以及操作步骤四个角度,对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做简要的阐释。

  一、相对解释的概念界定

  关于相对解释,张明楷教授曾下过这样的定义:“所谓相对解释,是指为了阐明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而将相同用语作不同解释的方法。”[2]该定义是从刑法解释角度来下的,定义的核心内容是“将相同用语作不同解释”,之所以做不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阐明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本文试图从另一个角度下个适用范围更广的定义:相对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的解释应当与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或法律效果相适应。这一定义虽然只是从一个法律规定(法条)里的法律用语在本条法律规定的具体语境(情景)来确定其含义,但实际上包含着一个法律用语不一定非得与其他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作相同解释不可之意,因此与张教授的定义是相通而不矛盾的。之所以要这样另辟蹊径,是因为本文认为相对解释与需要完全通过与其他法条的同一用语保持一致的相同解释有所不同,最为要紧的是根据本法条的调整事项或法律效果来确定法律用语在本法条内的特定含义。鉴此,本文认为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也可以称为均衡解释,甚至认为后者的称谓与本文对相对解释所下的定义更为贴切而合拍。

  比较常见的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例子,有如“胁迫”一词在不同法条中的不同含义。“胁迫”在抢劫罪中指的是暴力威胁,而在强奸罪中却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露隐私进行要挟。如果强奸罪中“胁迫”与抢劫罪中的“胁迫”做相同解释,以揭露隐要挟而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不能定强奸罪从而导致放纵犯罪。反之,要是将抢劫罪中的“胁迫”做如强奸罪中的“胁迫”那样的解释,则将导致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上升为抢劫罪从而有失公正。又如,“暴力”一词再不同法条中的不同含义。“暴力”在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务罪中只能是造成轻伤以下的行为,而在最高刑为死刑的抢劫罪中则包括杀人等严重暴力。再如,“猥亵”一词,在男人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中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在妇女猥亵幼男的行为中则应包括性交行为。可见,虽然从同一法律用语在不同法律规定中的含义可能有所不同的角度上看,相对解释有着通过不同法条相互比较的表征;但是对于所要解释的法律用语来说,其含义却主要是由本法条中的特定语境来确定。

  二、相对解释的确切原因

  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原因,就是为什么要对法律用语做相对解释。对于这个问题,当然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寻求答案。比如,张明楷教授通常从相对解释的广泛目的上来揭示其原因:在其对相对解释所下的定义中称“为了阐明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而从其另外一处的阐述则折射出正义的要求:“在什么情况下对同一用语作同一解释,何时作不同解释呢?总的来说,如果将同一用语作同一解释,能够实现刑法的正义理念,保证刑法的安定性,并且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就应做出同一解释;反之则必须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3]也有论者从法律用语相对性的必然性和相对解释的意义上来回答:“刑法用语相对性必然存在,生成原因主要包括受制于立法者的认知能力和受制于立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刑法用语相对性主要具有补充解释、协调解释和均衡解释等功能。”[4]这里实际上表明相对解释的不得已和必要性甚至重要性,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源于不得已。如果法律形式主义所追求的概念精准、表述精良以及逻辑严密的法学概念体系能够建立,那么也就无相对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了。

  上述对于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原因的揭示,都有一定的道理,尤其是后者还相当具体深刻。其实张教授也很重视法律用语相对解释与法律用语相对性的紧密联系,只不过是倒过来以法律用语相对解释来证明法律用语的相对性:“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涉及到相对解释的问题。所谓相对解释,是指为了阐明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而将相同用语作不同解释的方法。可见,相对解释实际就是肯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5]本文再从语用学角度来说明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语用学上说,任何语意都须在一定的语境下加以理解,法律用语属于语言范畴当然也不能例外。“根据语用学的原理,同一话语在不同的语境条件下可能传递不同的信息或者含意,这就是语言的语用意义。语用意义的特定性在于,每个语词意义都有特定的语境,与特定的对象发生联系。当语境、对象发生了变化时,语词的意义也就当然随之而发生变化。”[6]语境有言内语境、言伴语境和言外语境之分,[7]作为法律用语相对解释原因的语境应该是言内语境,而且主要是下面将谈的句内语境,还可能涉及句际语境。

  三、相对解释的主要根据

  与相对解释的原因有多种答案一样,相对解释的根据或许也可以有多种说法。但是本文认为,相对解释的主要根据应该是法律的言内语境。关于言内语境的含义与分类,语言学家们的说法不完全一致。比如,王建华教授的讲法是:“‘言内语境’是语境与话语实体交叉的产物,在它之下,应该是话语实体本身”,“言内语境又分为‘句际语境’和‘语篇语境’两种”。[8]而彭志平教授的表述则为“‘言内语境’指存在于汉语课堂教学中的与词语、语句、篇章理解相关的文本和媒体语境”,“‘言内语境’分为句内语境、句际语境和语篇语境三类”[9]相比较之下,彭教授的说法似乎比较容易理解,本文也赞同言内语境的三分法。因而更为严格或具体地说,相对解释的主要根据是法律言内语境中的句内语境,也即法律条文之内的语境。还可以说,句内语境既是引起相对解释的确切原因,也是作为相对解释的主要根据。因为“原因”是指为什么要这样去做,“根据”是指基于什么去做。而法条句内语境的存在使得法律用语作必须作相对解释,且只有基于法条句内语境才能做好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

  句内语境即句子内部的语言环境,是由句内的标点、结构词、表述方式等形成的特定语境。句内语境不仅对词语乃至对整句的含义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仅就法律用语相对解释而言,句内语境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区分为调整事项与法律效果两大部分相对应,也包括法律规定(规范)的调整事项(行为性质)和法律效果所形成的语境。换句话说,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根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这要求法律用语的含义应与行为性质相适应。如前所举,“胁迫”一词的含义,在抢劫罪中指的是暴力威胁,而在强奸罪既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露隐私进行要挟。二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这要求法律用语的含义应与法律效果相适应。如前所举,“暴力”一词的含义,在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务罪中只能是造成轻伤以下的暴力,而在最高刑为死刑的抢劫罪中则包括杀人。当然,这是将行为性质与法律效果隔开来谈句内语境及其对法律用语含义的影响。而这两个部分形成的语境往往是综合性的,其对法律用语的含义也具有综合性的影响。

  四、相对解释的操作步骤

  法律用语的相对解释,总体目标在于使法律用语与本条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或法律效果相协调,也即对法律用语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法律用语相对解释,须在这一总目标的指引下而进行。有论者指出:“在刑法解释中,必须关注主体范围、对象属性、行为方式以及保护法益的内容,运用体系性解释原理和罪刑相均衡原则,践行刑法用语相对性,破解一语多义之理解难题,进而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10]这是从总体上阐述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方法。本文试图从操作步骤上来更为具体地阐述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方法。从法律用语相对解释的整个过程来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阶段:一是基础阶段,即把握法律用语的通常含义(平义)。二是核心阶段,即根据法条句内语境初步确定本条法律用语的相对含义。三是验证(修正)阶段,即与被解释用语的法律规定竞合或可转化行为性质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检验相对解释的初步结果是否为合理、和谐的解释结果。这实际上已涉及句际语境,前述关于“暴力”在抢劫罪、强奸罪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含义比较就是属于验证或修正。

  再以妨碍公务罪中的“暴力”含义为例:第一步,把握“暴力”的通常含义。“暴力”的通常含义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强制力量,就侵害人身而言包括杀人、伤害以及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强制手段。第二步,用句内语境对“暴力”做初步的相对解释。妨碍公务罪的行为只具有“妨碍”作用且该罪最高法定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因而其暴力不应含有杀人、造成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伤害后果的侵害行为,但诸如捆绑、按压等只造成轻微伤害乃至未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后果的强制行为则可包含在其内。第三步,以句际语境对初步相对解释进行验证或修正。杀人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最高行为死刑、重伤的法定刑也在三年以上,因此将其排除在妨碍公务罪的“暴力”含义之外得以验证。唯独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型与妨碍公务罪的一样,那么轻伤害行为可否包含在妨碍公务罪的“暴力”含义之内?这就要再比较两罪的法定最低刑:轻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为管制,妨碍公务罪的则为罚金。轻伤害罪的法定最低刑相对较高,因此妨碍公务罪中的“暴力”应排除导致轻伤害的暴力。[11]

  

  【注释】

  [1]法律中的相同用语究竟应当如何对待,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实质主义存在着对立的观点:前者认为应该作同一含义的相同解释,后者则主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作相同解释还是作含义有所差异的相对解释。相对解释在刑法解释中研究的成果比较多见,张明楷教授对此有较为精辟的阐述。张教授指出:“同一个刑法用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如果对任何一个用语,在任何场合都做出完全相同的解释,其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旨。”张明楷:“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2日。

  [2]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235页。

  [3]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4年版,第326—327页。

  [4]李谦:“刑法用语相对性在解释论中的践行”,《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4期。

  [5]张明楷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235页以下。

  [6]李宇先:“刑法中‘犯罪分子’的语境分析”,载《预防犯罪·导刊》2006年第5期。

  [7]法律解释的言内语境指法律的文本语言,据此初步确定法律文本的基本语义;言伴语境指在法律解释中的当下案件的事实,据此确定文本的隐含义;言外语境指整个社会环境中,据此进一步修正、完善解释结论,最终做出符合大众期待的司法判决。参见王政勋著:《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442页。

  [8]王建华:“关于语境的构成与分类”,载《语言文字应用》,2002年第3期。

  [9]参见彭志平:“‘言内语境’在汉语课堂教学中的设置与利用”,载《世界汉语教学》2012年01期。

  [10]李谦:“刑法用语相对性在解释论中的践行”,载《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4期。

  [1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12号)规定的法定刑高低比较规则,轻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妨碍公务罪的法定刑。但是与针对旧行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在法条竞合的场合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刑法适用规则,因而妨碍公务过程中的“暴力”造成轻伤后果的应当以轻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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