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审理制度
日本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审理制度
2017-07-18 10:01: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瑶
2003年,日本修改《母子、父子及寡妇福利法》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做出了规定。母子家庭的儿童,双亲应当负担抚养儿童所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为了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未直接监护儿童的父母应当努力确保履行对儿童的抚养费义务。2011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第766 条规定,父母协议离婚时,应在协议中规定子女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的探望权行使方式、监护子女的费用分担、其他监护子女的必要事项,最优先考虑子女利益。无法达成协议时,由家庭法院确定这些事项。如果家庭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对作出的决定进行变更。然而,给付抚养费并非离婚的必要条件,即使未约定抚养费事项,法院也可判决离婚。而且,只要当事人未申请解决抚养费问题,法院不得对此作出判决。日本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未将抚养费的约定作为离婚的必要条件,需要当事人向家庭法院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才会处理这一问题。法院一般是敦促夫妻间自主和解,不愿和解时由法院调解,若调解成功,法院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产生强制执行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资料和证据作出裁判。
日本在法律上将不满20岁的人口规定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给付义务人有义务在子女满20岁前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满20岁的子女存在特别情况,法院可以作出继续给付抚养费的判决。理论上认为对20岁以上无收入的子女支付抚养费,其依据为民法典上亲属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其情形主要包括子女考入大学需要支付学费、子女因疾病住院需要支付医疗费等。父母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只不过是一种生活扶助义务,无论如何都不能直接认为父母应当负担其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但是目前在日本,无论男女,进入4 年制大学的比例相当高,在这一状态下,子女进入4 年制大学后,学习优先,学费和生活费不足的问题应当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的财力状况等作出判决。目前,日本各家庭法院对成年子女请求离婚后的父母支付抚养费或医疗费的案件已经达成共识,子女若无经济来源,父母仍然有义务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或住院医疗费。
在抚养费金额认定方面,2003年3月之前,家庭法院使用法院内部制定的抚养费概算表确定抚养费,但该概算表并未成为公开发布的抚养费计算标准。因此,在调解时,调解员可建议父母双方对抚养费给付额作出合理约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可以法院内部的概算表为参照标准,再根据案件中出现的证据资料、当事人的意见等自由确定抚养费数额。利用判决方式解决抚养费问题时,抚养费计算的基础为双方的基本收入,基本收入一般为总收入扣除公租公课(各种税金和社会保险金)、特别经费(住房租金、医疗费等)、职业费(服装费、交通费、 通信费、书籍费、交际费、其他杂费等) 后的剩余收入,对于职业费,一些法院按照收入的10% - 20%扣除,公租公课和特别经费按照实际支出额认定。这一抚养费确定方式增加了法院证据调查上的负担,时间较长,很难迅速解决抚养费争议。
2002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母子家庭自立支援纲要》,为了确保儿童幸福成长,厚生劳动省将研究制定抚养费计算指南,明确抚养费金额的计算方法。其后,日本修改《母子、父子及寡妇福利法》,将给付抚养费确定为父母的努力义务。在这一背景下,东京和大阪抚养费研究会通过研究,于2003年3月在《判例时报》第1111 期上公布抚养费计算表,司法实务界将该表称为“简易计算表”。该表公布后,日本家庭法院将东京和大阪抚养费研究会公布的计算表作为调解和裁判抚养费时的计算依据。厚生劳动省也要求各地抚养费咨询机构有效利用该计算表为母子家庭提供咨询。计算抚养费时考虑的要素包括父母的各自总收入、公租公课费用、职业费、特别经费、父母的基础收入、子女生活指数、子女的生活费等。从简易计算表的制作过程来看,研究人员第一步确定离婚者的基础收入,在对总收入进行分级的基础上,确定了基础收入的计算公式,即基础收入=总收入×0.34~0.42(工薪阶层) 或总收入×0.47~0.52(自营业者)。第二步确定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子女不满15岁,子女生活费=基础收入× 55÷100 + 55;15岁以上,子女生活费=基础收入× 90 ÷ 100 + 90。最后研究人员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子女的生活费× { 义务人的基础收入÷ (义务人的基础收入+监护子女一方的基础收入) }。在实际运用时,只要能够明确父母双方年收入总额、是工薪阶层还是自营业者、子女人数、子女年龄等,即可在计算表中找到对应的抚养费给付金额范围,使用方法非常简便。
东京和大阪抚养费研究会制定的抚养费计算表不具有强制遵守的效力,在调解抚养费问题时,当事人可约定高于或者低于计算表的给付额;即使法院在裁判确定给付金额时,也可根据个案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但实际运用情况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若未遇特别情况,法官几乎完全根据简易计算表认定给付额,这不仅是因为利用简易计算表更为方便和迅速,还在于计算表也被较多普通民众所认可。在调解或通过裁判对抚养费给付额进行认定后,即使义务人再婚也不免除给付义务,如果因再婚影响给付能力,可申请法院减少给付额。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约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和金额,只要求法院裁判离婚,对此种情况,由于约定的抚养费不是法院调解或裁判的结果,因而,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还需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判。
日本在法律上将不满20岁的人口规定为未成年人,抚养费给付义务人有义务在子女满20岁前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满20岁的子女存在特别情况,法院可以作出继续给付抚养费的判决。理论上认为对20岁以上无收入的子女支付抚养费,其依据为民法典上亲属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其情形主要包括子女考入大学需要支付学费、子女因疾病住院需要支付医疗费等。父母对已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只不过是一种生活扶助义务,无论如何都不能直接认为父母应当负担其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但是目前在日本,无论男女,进入4 年制大学的比例相当高,在这一状态下,子女进入4 年制大学后,学习优先,学费和生活费不足的问题应当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的财力状况等作出判决。目前,日本各家庭法院对成年子女请求离婚后的父母支付抚养费或医疗费的案件已经达成共识,子女若无经济来源,父母仍然有义务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或住院医疗费。
在抚养费金额认定方面,2003年3月之前,家庭法院使用法院内部制定的抚养费概算表确定抚养费,但该概算表并未成为公开发布的抚养费计算标准。因此,在调解时,调解员可建议父母双方对抚养费给付额作出合理约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可以法院内部的概算表为参照标准,再根据案件中出现的证据资料、当事人的意见等自由确定抚养费数额。利用判决方式解决抚养费问题时,抚养费计算的基础为双方的基本收入,基本收入一般为总收入扣除公租公课(各种税金和社会保险金)、特别经费(住房租金、医疗费等)、职业费(服装费、交通费、 通信费、书籍费、交际费、其他杂费等) 后的剩余收入,对于职业费,一些法院按照收入的10% - 20%扣除,公租公课和特别经费按照实际支出额认定。这一抚养费确定方式增加了法院证据调查上的负担,时间较长,很难迅速解决抚养费争议。
2002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母子家庭自立支援纲要》,为了确保儿童幸福成长,厚生劳动省将研究制定抚养费计算指南,明确抚养费金额的计算方法。其后,日本修改《母子、父子及寡妇福利法》,将给付抚养费确定为父母的努力义务。在这一背景下,东京和大阪抚养费研究会通过研究,于2003年3月在《判例时报》第1111 期上公布抚养费计算表,司法实务界将该表称为“简易计算表”。该表公布后,日本家庭法院将东京和大阪抚养费研究会公布的计算表作为调解和裁判抚养费时的计算依据。厚生劳动省也要求各地抚养费咨询机构有效利用该计算表为母子家庭提供咨询。计算抚养费时考虑的要素包括父母的各自总收入、公租公课费用、职业费、特别经费、父母的基础收入、子女生活指数、子女的生活费等。从简易计算表的制作过程来看,研究人员第一步确定离婚者的基础收入,在对总收入进行分级的基础上,确定了基础收入的计算公式,即基础收入=总收入×0.34~0.42(工薪阶层) 或总收入×0.47~0.52(自营业者)。第二步确定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子女不满15岁,子女生活费=基础收入× 55÷100 + 55;15岁以上,子女生活费=基础收入× 90 ÷ 100 + 90。最后研究人员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子女的生活费× { 义务人的基础收入÷ (义务人的基础收入+监护子女一方的基础收入) }。在实际运用时,只要能够明确父母双方年收入总额、是工薪阶层还是自营业者、子女人数、子女年龄等,即可在计算表中找到对应的抚养费给付金额范围,使用方法非常简便。
东京和大阪抚养费研究会制定的抚养费计算表不具有强制遵守的效力,在调解抚养费问题时,当事人可约定高于或者低于计算表的给付额;即使法院在裁判确定给付金额时,也可根据个案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但实际运用情况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若未遇特别情况,法官几乎完全根据简易计算表认定给付额,这不仅是因为利用简易计算表更为方便和迅速,还在于计算表也被较多普通民众所认可。在调解或通过裁判对抚养费给付额进行认定后,即使义务人再婚也不免除给付义务,如果因再婚影响给付能力,可申请法院减少给付额。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约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和金额,只要求法院裁判离婚,对此种情况,由于约定的抚养费不是法院调解或裁判的结果,因而,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还需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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