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民告官”渠道 清理隐性门槛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7-09-18 16:57浏览量:1442
畅通“民告官”渠道 清理隐性门槛
 
2017-09-17 11:33: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奉楚
  畅通“民告官”,倒逼行政机关主动提高履职能力,规范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程序和依据,不滥用权力,不怠于履职。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民告官”作为行政诉讼的俗称,主要指个人、单位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建设法治社会主要体现在对权力的约束和对权利的保护上。而行政诉讼既是公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向越界的权力说不的合法渠道,又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法律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让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在互相平等的法庭上说理说事,无疑可以减少双方的对立冲突,有助矛盾与隔阂的化解。

  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或“官本位”思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设置一些限制行政诉权的“土政策”或隐性门槛,阻塞了“民告官”的渠道。清理限制“民告官”的“土政策”、隐性门槛和“潜规则”,畅通行政诉讼渠道,让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众有一个说理的渠道,有一个维护正当权益的平台和途径。让行政机关意识到如果不认真对待民众权利和诉求,不严格约束权力和依法行政,就可能坐到被告席上,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让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倒逼行政机关主动提高履职能力,规范作出行政行为时的程序和依据,不滥用权力,不怠于履职。

  各级法院要认真领会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的精神,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土政策”和“潜规则”清理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贯彻好执行好《若干意见》,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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