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域外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017-12-08 14:4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贤华 郭金生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程序和规范。
违宪审查的体制及原则
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由于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立法机关审查制等模式。也有少数国家采取其他模式,如阿富汗、多哥就由总统或元首监督宪法的实施,瑞士则由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在设立专门审查机构如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的地位是与两议院、总统、最高法院平行的。
宪法法院的法官通常由议会或总统任命。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一半由议会选举,一半由参议院选举。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法官分别由总统任命5人,议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任命5人,在普通和最高行政法官中任命5人。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法官均由联邦政府提名,由总统任命。埃及宪法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南非宪法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总统咨询司法服务委员会和国民议会中各党派领导的意见后任命。宪法法院的法官一般9至16名不等。
综合各国违宪审查的司法实践,归纳出以下六个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即采取消极审查方式,只有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公民才有权提起违宪审查,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具体案件原则。法院只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体诉讼案件,结合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审查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即从具体案件诉讼中考量法律的合宪性。
推定法律合宪原则。在美国,凡是在审查联邦及各州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时,除非法律明确显示其违宪无效外,应推定为合宪有效。
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凡是法院在实施违宪审查时,若相关法律可能有两种以上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为合宪有效,其他解释为违宪无效,导致宪法上的疑问或争论,则应采用使法律合宪有效的解释。
宪法判断回避原则。即使在案件涉及宪法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解决可以不经宪法的解释,司法机关就应当根据其他法律作出判决。
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其理论依据是,政治问题属于政治部门的权限,根据宪法,应当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由两者共同协商、斟酌、运用裁量权决定。因此,宪法审判机关应当尊重政治部门的意见,不干预或者不介入政治问题或统治行为的纠纷。
违宪审查的范围及提起
各国违宪审查机关审查的范围大致如下:
法律。既包括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法律,也包括地方制定的条例。
命令。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以法规为主要管辖事项的法律形式,包括各种政令和命令。
规则。包括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
弹劾请求。指弹劾总统、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法院法官等国家重要公务员的请求。
权限争议。指国家机关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或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争议。
政党解散案。如韩国宪法法院就具有对违宪法律、弹劾、政党解散、权限争议、宪法诉愿等多项事务的审判权。
选举争议。
宪法诉愿。指当事人提出公权力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其基本权利受侵害的宪法诉愿。
解释宪法。对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裁决。
宪法审查提起主体,通常表现为四个方面:
案件当事人的提起。在意大利,启动对某项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中做出该行为的人,也可以是该行为指向的公民个人。在德国,赋予某些特定的国家领导人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同时,赋予宪法权利的受害人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在韩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者在穷尽其他法律的救济程序后,可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
法院依职权提起。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与提交到其面前的宪法争议有关的所有法律条款的合宪性。日本与美国相似,采取普通法院管辖制度,当法院认定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不合宪时,也应当作出违宪判断。
公民集体提起。在意大利,对共和国总统和部长的弹劾案,须依五分之一议员或50万选民或5个区议会要求正式进入程序。
法定自动提起。在法国,凡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必须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
违宪审查的方式及效力
各国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从九个方面来体现:
严格程序。在韩国宪法法院,一般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弹劾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权限争议案件和宪法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
法官安排。南非宪法法院审理案件至少需要8名法官出席。意大利宪法法院受理案件后,院长要委托一名法官作为案件主办人。
书面审。南非宪法法院以书面审查案件卷宗为基本方式,只有在处理非常复杂的问题时,才会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证据调查。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在必要时,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
辩论。韩国宪法法院有关弹劾案件和政党解散案件及权限争议案件的审理,以庭审辩论的形式进行。
表决。在意大利宪法法院,休庭后,由全体法官进行秘密表决。南非宪法法院每个法官都要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最终的结果由多数决定。
期限。在意大利宪法法院,普通案件常常需要1至2年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
各国违宪审查判决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
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效力具有普遍性,对于规范性法律的合宪性判决,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法院可直接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
在韩国,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前,中止诉讼案件的审理。依不告不理原则,宪法法院只决定被提请审查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的违宪与否问题。但宪法法院如认为法律部分条款的违宪决定将导致不能实施全部法律时,可对整部法律作出违宪判决。
在意大利,只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某项法律被宣告违宪而失去效力,依据该法律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者当然获释。
违宪审查的体制及原则
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由于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委员会审查制、立法机关审查制等模式。也有少数国家采取其他模式,如阿富汗、多哥就由总统或元首监督宪法的实施,瑞士则由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在设立专门审查机构如宪法法院的国家,宪法法院的地位是与两议院、总统、最高法院平行的。
宪法法院的法官通常由议会或总统任命。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一半由议会选举,一半由参议院选举。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法官分别由总统任命5人,议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任命5人,在普通和最高行政法官中任命5人。奥地利宪法法院的法官均由联邦政府提名,由总统任命。埃及宪法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统任命。南非宪法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总统咨询司法服务委员会和国民议会中各党派领导的意见后任命。宪法法院的法官一般9至16名不等。
综合各国违宪审查的司法实践,归纳出以下六个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即采取消极审查方式,只有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公民才有权提起违宪审查,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具体案件原则。法院只是对法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体诉讼案件,结合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审查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即从具体案件诉讼中考量法律的合宪性。
推定法律合宪原则。在美国,凡是在审查联邦及各州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时,除非法律明确显示其违宪无效外,应推定为合宪有效。
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凡是法院在实施违宪审查时,若相关法律可能有两种以上解释,其中一种解释为合宪有效,其他解释为违宪无效,导致宪法上的疑问或争论,则应采用使法律合宪有效的解释。
宪法判断回避原则。即使在案件涉及宪法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案件的解决可以不经宪法的解释,司法机关就应当根据其他法律作出判决。
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其理论依据是,政治问题属于政治部门的权限,根据宪法,应当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由两者共同协商、斟酌、运用裁量权决定。因此,宪法审判机关应当尊重政治部门的意见,不干预或者不介入政治问题或统治行为的纠纷。
违宪审查的范围及提起
各国违宪审查机关审查的范围大致如下:
法律。既包括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法律,也包括地方制定的条例。
命令。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以法规为主要管辖事项的法律形式,包括各种政令和命令。
规则。包括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
弹劾请求。指弹劾总统、总理、国务委员、行政各部长官、宪法法院法官等国家重要公务员的请求。
权限争议。指国家机关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或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争议。
政党解散案。如韩国宪法法院就具有对违宪法律、弹劾、政党解散、权限争议、宪法诉愿等多项事务的审判权。
选举争议。
宪法诉愿。指当事人提出公权力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其基本权利受侵害的宪法诉愿。
解释宪法。对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裁决。
宪法审查提起主体,通常表现为四个方面:
案件当事人的提起。在意大利,启动对某项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中做出该行为的人,也可以是该行为指向的公民个人。在德国,赋予某些特定的国家领导人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同时,赋予宪法权利的受害人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在韩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者在穷尽其他法律的救济程序后,可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
法院依职权提起。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与提交到其面前的宪法争议有关的所有法律条款的合宪性。日本与美国相似,采取普通法院管辖制度,当法院认定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不合宪时,也应当作出违宪判断。
公民集体提起。在意大利,对共和国总统和部长的弹劾案,须依五分之一议员或50万选民或5个区议会要求正式进入程序。
法定自动提起。在法国,凡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必须经宪法委员会审查,否则不能成为法律。
违宪审查的方式及效力
各国违宪审查的方式主要从九个方面来体现:
严格程序。在韩国宪法法院,一般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弹劾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权限争议案件和宪法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
法官安排。南非宪法法院审理案件至少需要8名法官出席。意大利宪法法院受理案件后,院长要委托一名法官作为案件主办人。
书面审。南非宪法法院以书面审查案件卷宗为基本方式,只有在处理非常复杂的问题时,才会用开庭审理的方式。
证据调查。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在必要时,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调查。
辩论。韩国宪法法院有关弹劾案件和政党解散案件及权限争议案件的审理,以庭审辩论的形式进行。
表决。在意大利宪法法院,休庭后,由全体法官进行秘密表决。南非宪法法院每个法官都要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最终的结果由多数决定。
期限。在意大利宪法法院,普通案件常常需要1至2年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
各国违宪审查判决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
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效力具有普遍性,对于规范性法律的合宪性判决,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法院可直接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
在韩国,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前,中止诉讼案件的审理。依不告不理原则,宪法法院只决定被提请审查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的违宪与否问题。但宪法法院如认为法律部分条款的违宪决定将导致不能实施全部法律时,可对整部法律作出违宪判决。
在意大利,只要限制人身自由的某项法律被宣告违宪而失去效力,依据该法律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者当然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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