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9 08:48:09
2017年10月17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一起强迫交易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10月30日,被害人洪某、任某、胡某以霍邱县一矿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霍邱县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将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堰湾-张家夏楼铁矿联合建设项目井巷掘进岩石(包括主井、副井、南风井、中风井的岩石)排至对方指定的地点主矿尾砂库。洪某等人以2元/m³的价格将四个井口外排岩石的装车工作承包给谷某(后因张某承包的南风井装车费用为7元/m³,也被提高到5元/m³)。被告人张某认为南风井前期表土工程是他施工的,要求南风井外排岩石也应由他装车,洪某等人不同意,张某即安排铲车堵在南风井井口处,阻碍洪某等人在南风井施工。按照约定,若洪某等人在一定期限之内不能正常施工,合同自动解除,被告人张某也知道此约定。后洪某通过他人出面与张某多次协商,后被迫以7元/m³的价格将南风井的岩石装车工作承包给张某。从2012年11月到2014年5月南风井岩石装车费用共计294911.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提起上诉,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