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3 15:21:09
被告人江某曾因“碰瓷”被判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在马路上多次“碰瓷”勒索他人钱财,再次入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再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为非法获取他人财物,采用独自冲到道路中间,张开双臂迫使车辆停车,要求司机给钱,不给则爬到汽车引擎盖上双手抓住雨刮,用额头敲击小车挡风玻璃的方式,迫使司机给钱。其中,2016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江某在贺州市八步区万宝街拦截陈某驾驶的车辆,敲诈陈某现金200元;2017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在贺州市昊达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前路段拦截周某驾驶的车辆,敲诈现金10元;2017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江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东路与光明大道交叉路口拦截王某驾驶的车辆,敲诈现金10元;2017年4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江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与贺州一桥交汇路口拦截李某驾驶的车辆,敲诈现金2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两年内次数达三次以上,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江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