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3 11:06:33
罗某与董某发生摩擦,通过QQ聊天工具约定打架,后罗某对董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左眼受伤,张某用塑料管扔向董某左手臂。经法医鉴定,董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罗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摩擦并通过QQ聊天工具约定打架。次日上午上课期间,彭某、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熊某与罗某商量如何对被害人进行殴打。10时30分许,在上课时,被告人罗某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左眼受伤,张某用塑料管扔向董某左手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作案后,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犯罪时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案犯彭某因本案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某免于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纠集多人结伙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时,罗某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罗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犯本罪系初犯、偶犯。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罗某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显示罗某平时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另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