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认有罪,法院不能“顺水推舟”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6-16 09:40浏览量:1442
 从被判死缓到改判无罪,可谓天壤之别,轻重转换之间,是法律的审慎,是对生命的敬重。

  被告人宋兴富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改判被告人宋兴富无罪。  

  从被判死缓到改判无罪,可谓天壤之别,轻重转换之间,是法律的审慎,是对生命的敬重。

  从四川高院的不予核准死缓判决到内江中院重审改判无罪,体现出人民法院应有的法律思维和刑事司法理性,即:自认有罪,也要靠证据说话。 

  首先,虽然被告人自认有罪,但司法机关并不能“顺水推舟”,草草定案,仍有查明案件真相的义务。

  其次,不予采信被告人的有罪自认,是贯彻“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必然结果。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矛盾,且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达不到刑事定案的证明标准,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改判被告人无罪。  

  再次,刑事案件中的“自认”,不同于民事案件中的“自认”,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或被告对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或者对方陈述、主张及诉求,予以承认或自认的,则对方无需再举证证明,自方反悔的则要另行充分举证。但刑事案件往往牵扯更广,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适用证明标准相对民事案件要严格得多,哪怕被告人自认有罪,也要靠证据说话,而不能“自说自话”。  

  严格刑事证明标准,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自认有罪也要靠证据说话,是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司法理念的体现,是充分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不断发生、防范冤假错案一再出现的有效举措,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和呼唤。
 

安朗律师网

安朗律师所由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均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争议解决等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已有11492人咨询

联系我们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201-1205
电话:010-63350668
邮箱:alonglawyer@163.com
网址:http://www.anlanglaw.com
微信帐号:ANLA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