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家庭摄像头信息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8-04-17 16:33浏览量:1442
贩卖家庭摄像头信息 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8-04-17 14:24: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刘媛媛
  有不少人会买一个摄像头,安装在家里,通过手机实时查看或回看家里情况。但在安全监控的同时,随时可能成为别人偷窥的眼睛,让家里的活动变成现场直播。

  日前,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例新型网络黑客犯罪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2017年初,景宁警方陆续接到多起以拨打卖房、推销等骚扰电话实施诈骗的案件。随后,景宁警方对各大论坛网站开展了网上巡逻。就在警方深挖该起疯狂买卖公民信息案件时,发现了一条贩卖家庭摄像头信息的线索。

  与贩卖公民信息案一样,河北籍的黑客王某也是通过QQ群来联系和发展业务的。

  2017年7月,王某在网上看到家庭用的摄像头可以被别人入侵控制,就加了QQ群。买了教程和软件,再加上群里“高人”的几番点拨,王某成功破解网络摄像头IP,并通过破解网络摄像头密码侵入到家庭摄像头,偷窥到了他人家里的秘密。

  为了获取利益,王某在网络上组建了5个QQ群,将侵入、控制他人家庭摄像头信息系统的软件、教程、IP打包,出售给他人。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侵入并控制了30余台家庭摄像头的信息系统,向50余人次提供入侵、控制他人家庭摄像头信息系统的软件和方式,从中获利2000元,贩卖淫秽物品28个,获利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利益,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50人次以上,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30余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入侵和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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