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审“赵某”贪污案 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依法应予宣告无罪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7-20 10:40浏览量:1442
尊敬的人民法院  并   长:
贵院重审的“赵某”案件,一定意义上成为观察或展现法院公正司法的一起较为特殊的案件,是考量和落实防错机制的标志性案件,案件融含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性,律师上书,敬请院领导并审委会格外关注。
2015年7月14日,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赵某贪污案”,主审李法官控庭艺术深得各方赞许;为防止冤错裁判发生,辩护人坦诚渴望引起重视,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规定的宣告无罪的法定情形。
呈报因素:
※鉴于原审、二审、重审均无罪辩护,具备上会研究的情形;
※鉴于业经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鉴于重审程序公诉方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起诉书也无变化;
※鉴于中央政法委防冤假错案意见确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赵某案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度,不同裁判走向会引起各方对司法不同感悟。
本案饱含司法关键词:同案二告“口供至上”;以二告供述“账面金额”推定一告贪污;“一对一”证据;同源证据“循环印证”;一告“零口供”;“指名问供”;有利于被告人证据“优先采信”原则;本案经原审338号判决、二审00057号裁定,公诉方用“算术”指控,被告人用“算术”论证,原审用“算术”裁判,重审程序建议回归证据裁判。
预测案件三个走向效果:
◎ 法律智慧型出口:坚持法律原则、敢于公正司法、排除干扰因素,尊重中院共识,宣告赵某无罪,形成经典案例,提振法院司法形象,大幅得分。
◎ 牺牲司法之暗淡出口:重审不重判,矛盾上交,视错抗上,检法抱团,引各方负评失分。
◎ 灵活掌握艺术性出口:建议检方撤诉,附条件不诉处理。
 




























宣告赵某无罪基于三项客观事实
1、赵某供述小金库钱款用于公务支出,未非法占为己有;马某某提供和列支及查扣三十七万元现金,足以证明赵某无罪。
2、公诉指控贪污行为没有犯罪对象,如同诉“杀人”但无“尸体”,不能定罪。
3、刘某的巨额银行流水与赵某无关,刘某报审施工合同时间发生在赵某到任前,无“共犯”之客观要件。赵某到任前的2012年2月份,刘某收318000元、9月收80000元、11月收40000元;2013年1月收210000万、2月收310000元(合计958000元),刘某银行资金及银证转账可疑情形未引起检控注意,对定案形成合理怀疑。
“公诉”推测与案件事实曝重大差异
    【客观事实】小金库钱款来源及去向清楚:已支出四十八万元用于公务事项,(2014)朝刑初字第338号判决第26页认定用于单位支出,证明赵某无罪。
【公诉推测】公诉钱款来源及去向无证物:“送款”及“三十四万赃款”去向没有任何证据。检控以刘某供述额减去马某某保管非公款二十三万元,推算“三十四万元”贪污数额。公诉用“算术”方法指控,暴“顾首不顾尾”冲突。
检控突出错点
1、侦查罪名与公诉罪名变化原因:后续侦查询问刘某某发现刘某从刘某某处提款,指名问供刘某,心领神会地供称送赵某。
2、案经两次退侦、原审、二审程序,已穷尽所有证据,检方推导赵某贪污三十四万元钱款。
3、公诉指控没有正视赵某无罪证据, 马某某处查扣的三十七万元,公务支出的四十八万元。
4、指控贪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刘某供述”属有利害关系孤证;“刘某与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补签合同、银行流水凭证”属边缘化间接证据,系刘某单方形成;“刘、赵、张、孙未出庭证言”与刘某有非正常交易关系,传闻证言不能定案。
5、虚假印证问题突出,用刘某可疑供述为基础,刻意寻求与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口供印证,以刘某口供为中心评估其他证据,导致虚假印证或循环印证。司法实务中最为忌讳也是极其容易忽略的,吉的供述与刘、赵、张、孙证言,后者从前者处听说,前者供述与后者出自同源,彼此不能相互印证
三个特征决定两种结局
※ 赵某“零口供”;※ 定案所使用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以同案被告人刘某的口供为中心循环印证。
来无踪去无影的三十四万元焦点:如推定刘某供述属实,公诉指控五次钱款交付地点是单位,赃款必然从单位查得到,“三十四万元”不可能来无踪去无影,不是赵某拒不交待,实际上赵某也一头雾水。唯一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是被控“三十四万”和被查“三十七万”之间财物形式、数额具有一致性或重合性。这样则出现两项结局:一是进一步证明赵某无罪;二是刘某供述五次送款事实不存在。
【司法实务】本案属“一对一”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方法》关于“一对一”案件认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无罪,同案供述有罪,与同案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不能定罪处罚。
正视核心争点
每一起案件都有影响定案性质的重要事实,需要用证据重点证明。本案被控三十四万元“赃款”是关键物证,公诉机关并无物证提交。
Ø  没有共同谋划证据,除刘某供述以外,公诉方没有提供能够印证
共同谋划虚增合同行为的证据,不能认定共犯。
Ø  刘某是否“送款”这一重要事实无证据:【司法实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官教育培训精品课程》确定的审查思路: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认定标准的规定,依据排他性规则,不能解决没有穷尽的多空间可能性,不能认定送钱事实。仅凭口头陈述无法认定交付事实,这样的逻辑关系并不模糊,民事案件都不可能认定交付事实,何况证据标准要求更高的刑事案件。
Ø  指控贪污的款项用数额演算或流水推定:贪污案件定罪处罚必须查清赃款去向,是刑事司法审判实践的共同意见(摘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要点》;《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公诉指控的三十四万自始没有去向,属于重要事实方面的指控缺乏证据证明。【司法实务】贪污贿赂定罪必须要有公款去向的证据,不能仅凭数字推演或者账薄流水认定犯罪,案款用途能说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占有的主观意图,占为己有与使用去向之间需要作出判断,对无罪有支持作用,是个人据为己有?还是用于单位支出,两者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最高检公诉证据标准对本案的刚性指导
为切实解决公诉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组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编写出版并于2014年3月份修订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第八章“贪污罪公诉证据标准”规定,提取固定“赃款”去向及用途证据,以判明主观目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审判人员准确把握证明标准。
司法针对“数额争议”的处理法则
司法关于数额争议基本法则,依据证据优先采信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数额认定,本案刘某供述一百零三万,从小金库查到八十六万,没有证据证明赵某转移钱款,只能以实际数额及去向用途作无罪处理,不能依照刘某供述定贪污金额来源。
此致                      
                              辩护律师 张生贵
                              辩护律师 王岱英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抄报:朝阳区法院领导 审委会各委员
抄送:法院刑事审判法庭
附件:数额矛盾示意图、证据矛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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