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对徐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 报告

来源:安朗律师时间:2015-08-04 11:08浏览量:1442
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的亲属依据法律规定,提请对徐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如下:
当事人情况:徐某某 女 汉族 52岁 农民 2015年5月21日被刑拘,羁押于市看守所
徐某某身体状况:患有脑垂体瘤、冠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病痛,影响正常生活和行动;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
案件性质:徐某某因残疾妹妹徐加玲被打上访维权期间被关押“精神病院”;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后再次上访,2015年5月21日,地方基层相关部门利用公权力对徐某某的上访行为施加报复,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徐某某上访行为事出有因,是充分信任和依靠人民政府解决问题的表现,不能用刑罚手段对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徐某某上访维权无罪,新泰市相关部门选择以牺牲执法机关公信力处理弱女子上访事件的作法,引发社会负面效应,违背公正司法的理念。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徐某某的近亲属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机关不足以证明徐某某有犯罪事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请求依据规则第六百二十条审查,向办案机关提出对徐某某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此致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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